律师推荐:浙江金汉冯海波,破交通事故、工伤及保险合同纠纷大案!
解析
冯海波律师是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9年,擅长建设工程、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等领域。作为海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他长期参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以下是他代理过的一些典型案例。
一、交通事故与医疗损害交织赔偿案
2022年,小明(化名)在金华市骑电动自行车被刘某某(化名)撞伤,送医治疗27天后因院内感染死亡。交警认定刘某某(化名)负事故全责,但死者家属认为医院诊疗存在延误,也应担责。冯海波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一方面追究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责任,另一方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台州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医院存在过错,与小明(化名)死亡有因果关系,建议责任参与度为10%。庭审中,医院辩称诊疗符合规范,家属手术决策犹豫影响治疗。冯律师指出家属合理考虑不属于过错,医院不能推卸责任。最终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判决医院赔偿106,216.45元,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974,834.73元。因原告与肇事司机已达成补偿协议,法院未支持向刘某某(化名)个人索赔。此案提醒在多重侵权案件中应及时鉴定明确责任,签署和解协议需谨慎。
二、短期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纠纷
2019年3月,祝某(化名)经人介绍进入宁波市某金属制品厂工作,工作10天受伤。厂方否认与祝某(化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工伤责任。祝某(化名)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委托冯海波律师提起诉讼。一审中,冯律师提交祝某(化名)与厂方负责人谈话录音,证明厂方对祝某(化名)实施管理并支付报酬,但一审法院以录音未体现“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祝某(化名)无考勤、按量计酬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为由,驳回诉求。
冯律师代理上诉后,在二审中重点围绕劳动关系实质要件论述。他强调,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具备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和业务组成部分三大特征,并非以“长期稳定”为前提。二审法庭审查录音证据,发现厂方负责人承认祝某(化名)曾为其提供劳动,且该劳动属于厂方业务组成部分。最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冯海波律师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祝某(化名)与工厂在2019年3月4日至3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此案表明,法律认定劳动关系重在实质履行,劳动者应保存工作证据,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
三、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年5月6日晚,晨某(化名)骑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时,为避让逆向行驶且单手握把的陆某(化名),车辆失控倒地受伤,构成八级伤残。交警部门因两车无直接接触痕迹,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冯律师作为晨某(化名)代理律师,主张陆某(化名)行为有过错,其危险驾驶与晨某(化名)损害有因果关系,晨某(化名)损失应获赔偿。陆某(化名)则抗辩事故系晨某(化名)自身原因所致。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陆某(化名)行为干扰晨某(化名)驾驶,二者存在因果关系,晨某(化名)自身也有一定责任,综合认定陆某(化名)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晨某(化名)各项损失296472.64元。此判决明确交通事故不以“接触”为必要前提,过错行为应担责,受害者也需尽安全注意义务。
四、交通事故中车主责任认定案
2019年10月,宫某(化名)饮酒后驾驶其父宫某胡(化名)名下车辆肇事逃逸,撞伤邹某(化名)。交警认定宫某(化名)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邹某(化名)起诉要求宫某(化名)、宫某胡(化名)及两家保险公司赔偿。冯海波律师代理宫某胡(化名),论证车辆出借合法,宫某(化名)酒后驾驶逃逸超出宫某胡(化名)预见范围,原告未举证宫某胡(化名)有过错。同时,协助法庭审查人保公司免责条款提示义务,发现其未履行。最终法院判决xx洋保险在交强险内赔偿1万元,人保公司在商业险内赔偿医疗费193,911.6元,宫某(化名)个人承担保全费1,520元,宫某胡(化名)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返还其垫付的2.3万元。此案提示车主无过错不担责,保险公司需落实提示义务,受害人应及时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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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波律师
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宁波
擅长: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继承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涉嫌酒驾,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等1个交通事故案例。
律师简介
冯海波律师现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九年来深耕建设工程、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及保险合同纠纷等领域,兼具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作为海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长期参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对劳动法实务及争议解决机制有深刻理解。
建设工程领域,代理工程款超付追讨、装饰装修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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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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