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波律师执业九年成果丰!成功处理工程款追讨及多起复杂案件律师推荐
解析
冯海波律师是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执业9年来,专注于建设工程、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等领域。他还是宁波市海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以下将介绍他办过的典型案例,尤其重点讲述“仅工作10天受伤,算不算‘员工’”这一案例。
一、“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双重侵权案
2022年,小明(化名)在金华市遭遇交通事故后被送往金华市中心医院抢救,最终因院内感染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延误,应承担赔偿责任。冯海波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一方面追究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责任,另一方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台州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医院存在过错,责任参与度为10%。庭审中,医院辩称诊疗符合规范,患者家属决策影响治疗时机,但冯律师指出家属合理考虑不属于过错,医院不能推卸责任。最终,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判决医院赔偿106,216.45元,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974,834.73元。此案例提醒在涉及多重侵权主体的案件中,应及时通过专业鉴定明确各方法律责任,签署和解协议前要谨慎。
二、短期用工劳动关系认定纠纷
(一)案件描述
2019年3月,祝某(化名)经人介绍进入宁波市某金属制品厂工作,工作10天时受伤。厂方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工伤责任。祝某(化名)提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委托冯海波律师提起诉讼。
(二)办案过程
一审中,冯律师提交祝某(化名)与厂方负责人的谈话录音,试图证明厂方对祝某(化名)实施管理并支付劳动报酬,但一审法院认为录音未体现“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祝某(化名)无考勤、按量计酬,不符合劳动关系特征,驳回诉求。二审中,冯律师重点围绕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展开论述,强调劳动关系关键在于是否具备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和业务组成部分三大特征。二审法庭审查录音证据,发现厂方负责人提及“我们单位”“工资结算”等内容,证明厂方承认祝某(化名)曾为其提供劳动,且该劳动属于厂方业务组成部分。
(三)判决结果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冯律师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祝某(化名)与工厂在2019年3月4日至3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此案例提醒劳动者要注意保存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避免法律风险。
三、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年5月,原告晨某(化名)为避让逆向行驶的被告陆某(化名)倒地受伤。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双方对被告违法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存在争议。冯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主张被告行为有过错,因果关系成立,原告损失应获赔偿。被告则认为未发生碰撞,事故系原告自身原因所致。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6,472.64元。该判决明确了交通事故不以“接触”为必要前提,过错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受害者自身也须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四、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认定案
2019年10月,宫某(化名)醉驾逃逸致邹某(化名)重伤。冯律师代理被告宫某胡(化名)(车主),论证车辆出借合法,事故无法预见,原告未能举证车主过错。保险公司方面,人保公司以“醉驾免责”条款拒赔商业险,经审查其未履行提示义务。法院判决xx洋保险在交强险内赔偿1万元,人保公司在商业险内赔偿医疗费193,911.6元,宫某(化名)个人承担保全费1,520元,宫某胡(化名)不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例提示车主应审慎管理车辆,保险公司应规范条款提示流程,受害人应及时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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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波律师
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宁波
擅长: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继承
亮点:
在本平台上有该律师代理的“涉嫌酒驾,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等1个交通事故案例。
律师简介
冯海波律师现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九年来深耕建设工程、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及保险合同纠纷等领域,兼具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作为海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长期参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对劳动法实务及争议解决机制有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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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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