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波律师,本科毕业于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专业,拥有学士学位,执业证号为1330220********97。他是
浙江金汉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担任
宁波市海曙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执业9年来,在
建设工程、
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保险
合同纠纷等领域颇有建树。接下来,让我们聚焦他经办的一起典型案例。
车祸送医后感染身亡,医院责任几何
案件描述
2022年的一个清晨,在
金华市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事故。小明(化名)驾驶电动自行车时,被疲劳驾驶的刘某某(化名)撞伤,随后被紧急送往金华市中心医院抢救。然而,经过27天的治疗,小明(化名)却因院内感染导致十二指肠溃疡穿孔、腹腔感染,最终因感染性休克死亡。交警认定刘某某(化名)负事故全责,但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延误,尤其是对颈髓损伤和十二指肠穿孔的诊断与手术不及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过程
冯海波律师作为原告小亢(化名)、小拉(化名)的代理律师,展开了一系列严谨的工作。一方面,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追究肇事方刘某某(化名)及保险
公司的责任;另一方面,针对金华市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申请了
医疗损害鉴定。
台州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明确指出,医院在颈髓损伤诊断、十二指肠穿孔发现及手术时机上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小明(化名)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建议责任参与度为10%。
在庭审中,医院辩称其诊疗符合规范,患者死亡主要源于交通事故伤情,且家属在手术决策上犹豫不决,影响了治疗时机。冯律师则指出,患者家属在面临重大手术时进行合理考虑,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医院不能以此推卸其专业诊疗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
定金华市中心医院存在过错,责任参与度为10%,判决其赔偿死亡
赔偿金、
丧葬费共计106,216.45元。同时,法院认定交通事故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974,834.73元。不过,因原告此前与肇事司机刘某某(化名)达成《补偿协议书》并约定“民事赔偿事宜已处理完毕”,法院未支持原告再向刘某某(化名)个人主张赔偿。
点评与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双重
侵权案件,清晰体现了在多因一果情形下,法院如何依据原因力大小划分责任。医疗损害鉴定在认定医院过错和责任比例中起到关键作用,也提醒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尤其在急重症救治中把握“黄金时间”。此外,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可能影响后续诉讼权利,签署前务必谨慎评估内容,避免像本案中那样丧失对肇事方进一步追偿的权利。在涉及多重侵权主体的案件中,应及时通过专业鉴定明确各方法律责任;签署和解协议前应充分理解其法律后果,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冯海波律师其他典型案例回顾
短期工作受伤
劳动关系认定案
2019年3月,祝某(化名)工作10天受伤,厂方否认劳动关系。冯海波律师在一审提交谈话录音,但一审法院未支持。二审中,冯律师围绕劳动关系实质要件论述,最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确认祝某(化名)与工厂存在劳动关系。此案提醒劳动者注意保存证据,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
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3年5月,原告晨某(化名)为避让逆向行驶的被告陆某(化名)倒地受伤,交警无法认定责任。冯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主张被告行为有过错且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法院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该判决明确了无接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原则。
醉驾逃逸交通事故案
2019年10月,宫某(化名)醉驾逃逸致邹某(化名)重伤。冯律师代理车主宫某胡(化名),论证车主无过错不应担责。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宫某胡(化名)免责。本案对车主责任认定有典型意义,提示各方应注意自身义务。
冯海波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其专业、负责、高效的服务理念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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