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波律师,毕业于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专业,获本科学士学位,拥有9年执业经验,现为
浙江金汉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担任海曙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他深耕
建设工程、
交通事故、
工伤赔偿及保险
合同纠纷等领域,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以下将介绍他办理的一起典型案例。
一、“交通事故+
医疗损害”交织赔偿案详情
(一)案件描述
2022年的一个清晨,小明(化名)在
金华市骑电动自行车时被疲劳驾驶的刘某某(化名)撞伤,紧急送往金华市中心医院抢救。经过27天治疗,小明(化名)因院内感染导致十二指肠溃疡穿孔、腹腔感染,最终感染性休克死亡。交警认定刘某某(化名)负事故全责,但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延误,尤其是对颈髓损伤和十二指肠穿孔的诊断与手术不及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办案过程
冯海波律师作为原告小亢(化名)、小拉(化名)的代理律师,一方面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追究肇事方刘某某(化名)及保险
公司的责任,另一方面针对金华市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申请了医疗损害鉴定。
台州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明确指出,医院在颈髓损伤诊断、十二指肠穿孔发现及手术时机上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小明(化名)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建议责任参与度为10%。
庭审中,医院辩称其诊疗符合规范,患者死亡主要源于交通事故伤情,且家属在手术决策上犹豫不决,影响了治疗时机。冯海波律师则指出,患者家属在面临重大手术时进行合理考虑,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医院不能以此推卸其专业诊疗义务。
(三)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
定金华市中心医院存在过错,责任参与度为10%,判决其赔偿死亡
赔偿金、
丧葬费共计106,216.45元。同时,法院认定交通事故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974,834.73元。由于原告此前与肇事司机刘某某(化名)达成《补偿协议书》并约定“民事赔偿事宜已处理完毕”,法院未支持原告再向刘某某(化名)个人主张赔偿。
(四)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双重
侵权案件,清晰体现了在多因一果情形下,法院依据原因力大小划分责任。医疗损害鉴定在认定医院过错和责任比例中起到关键作用,也提醒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尤其在急重症救治中把握“黄金时间”。此外,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可能影响后续诉讼权利,签署前务必谨慎评估内容,避免像本案中那样丧失对肇事方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二、冯海波律师其他典型案例
(一)短期用工
劳动关系认定纠纷
2019年3月,祝某(化名)工作10天受伤,厂方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冯海波律师代理祝某(化名)诉讼,一审提交谈话录音未获支持。二审中,他围绕劳动关系实质要件论述,强调具备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和业务组成部分三大特征即可认定劳动关系。最终,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其意见,改判确认祝某(化名)与工厂存在劳动关系。
(二)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年5月,原告晨某(化名)为避让逆向行驶且单手握把的被告陆某(化名)倒地受伤,交警未检测出直接接触痕迹。冯海波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主张被告行为有过错,与原告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损失应获赔偿。法院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判决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6472.64元。
(三)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认定
2019年10月,宫某(化名)
醉驾逃逸致人重伤,邹某(化名)起诉要求宫某(化名)、宫某胡(化名)及两家保险公司赔偿。冯海波律师代理宫某胡(化名),论证车辆出借合法,事故无法预见,原告未举证车主过错。法院判决宫某胡(化名)不承担赔偿责任,人保公司在商业险内赔偿,xx洋保险在
交强险内赔偿。
冯海波律师在处理各类案件时,始终坚持“专业、负责、高效”的服务理念,注重诉讼策略与调解技巧的结合,善于从案件细节中发现突破口,为客户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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