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波律师是
浙江金汉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9年,擅长
建设工程、
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保险
合同纠纷等领域。下面为大家介绍他办过的几个典型案例,其中重点是案例3。
一、“交通事故+
医疗损害”双重
侵权案
2022年,小明(化名)在
金华市因交通事故被送往医院救治,却因院内感染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医院诊疗存在延误,应承担赔偿责任。冯海波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一方面追究肇事方及保险
公司责任,另一方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庭审中,针对医院的辩解,律师指出家属合理考虑手术不属于过错,医院不能推卸责任。最终,
法院认定医院存在过错,责任参与度为10%,判决其赔偿106,216.45元,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974,834.73元。此案例提醒在多重侵权案件中要及时鉴定明确责任,签署和解协议需谨慎。
二、短期用工
劳动关系认定纠纷
2019年,祝某(化名)工作10天受伤,厂方否认劳动关系。祝某(化名)委托冯海波律师提起诉讼。一审中,律师提交谈话录音试图证明劳动关系,但一审法院未认可。二审中,律师围绕劳动关系实质要件论述,强调具备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和业务组成部分三大特征即可认定。二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改判确认祝某(化名)与工厂存在劳动关系。这表明法律认定劳动关系重在实质履行,劳动者要保存证据,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
三、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件描述
2023年5月6日晚,原告晨某(化名)正常骑行电动车时,遇被告陆某(化名)逆向行驶且单手握把。晨某(化名)为避让车辆失控倒地,构成八级伤残。交警部门因两车无直接接触痕迹,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办案过程
冯海波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面临的核心争议是被告违法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律师主张被告行为有明显过错,其
危险驾驶导致原告避让受伤,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损失应获赔偿。被告则辩称事故是原告自身原因所致,不同意担责。
判决结果
宁波市
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行为对原告驾驶造成干扰,二者存在因果关系,但原告自身也有一定责任。综合双方过错,认定原告承担次要责任(40%),被告承担主要责任(60%),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6472.64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扣除已垫付部分,仍需支付余款。
律师点评
此案明确了交通事故不以“接触”为必要前提,过错行为应担责,受害者也需尽安全注意义务。该判决维护了受害者权益,警示交通参与者要安全驾驶。若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四、
醉驾逃逸交通事故案
2019年,宫某(化名)醉驾逃逸致邹某(化名)重伤。冯海波律师代理车主宫某胡(化名)。庭审中,律师论证车辆出借合法,事故无法预见,原告未能举证车主过错。保险公司方面,人保公司“醉驾免责”条款因未履行提示义务不生效。法院判决宫某胡(化名)不承担赔偿责任,人保公司在商业险内赔偿,xx洋保险在
交强险内赔偿。此案例提示车主审慎管理车辆,保险公司规范条款提示流程,受害人及时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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