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波律师,毕业于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专业,获得本科学士学位,执业证号为1330220********97。他现为
浙江金汉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担任海曙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执业9年来,在
建设工程、
交通事故、
工伤赔偿及保险
合同纠纷等领域颇有建树。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他经办的一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车祸送医后感染身亡,医院延误手术该担责吗?
案件描述
2022年的一个清晨,悲剧在
金华市上演。小明(化名)骑电动自行车时,被疲劳驾驶的刘某某(化名)撞伤,随后紧急送往金华市中心医院抢救。历经27天的治疗,小明(化名)却因院内感染,导致十二指肠溃疡穿孔、腹腔感染,最终因感染性休克死亡。交警认定刘某某(化名)负事故全责,但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中存在明显延误,尤其是对颈髓损伤和十二指肠穿孔的诊断与手术不及时,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过程
冯海波律师作为原告小亢(化名)、小拉(化名)的代理律师,开启了艰难的维权之路。一方面,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追究肇事方刘某某(化名)及保险
公司的责任;另一方面,针对金华市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申请
医疗损害鉴定。
台州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明确指出,医院在颈髓损伤诊断、十二指肠穿孔发现及手术时机上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小明(化名)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建议责任参与度为10%。
庭审中,医院辩称诊疗符合规范,患者死亡主要源于交通事故伤情,还称家属在手术决策上犹豫不决影响了治疗时机。冯律师则敏锐地指出,患者家属在面临重大手术时进行合理考虑,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医院不能以此推卸其专业诊疗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
定金华市中心医院存在过错,责任参与度为10%,判决其赔偿死亡
赔偿金、
丧葬费共计106,216.45元。同时,法院认定交通事故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974,834.73元。不过,因原告此前与肇事司机刘某某(化名)达成《补偿协议书》并约定“民事赔偿事宜已处理完毕”,法院未支持原告再向刘某某(化名)个人主张赔偿。
案例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双重
侵权案件,清晰展现了多因一果情形下,法院依据原因力大小划分责任的过程。医疗损害鉴定在认定医院过错和责任比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这也给医疗机构敲响了警钟,必须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尤其在急重症救治中把握“黄金时间”。此外,当事人签署和解协议时需谨慎,充分评估内容,避免像本案原告一样丧失对肇事方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其他典型案例
案例二:短期用工
劳动关系认定纠纷
祝某(化名)工作10天受伤,厂方否认劳动关系。冯律师代理此案,一审虽提交谈话录音但未获支持。二审中,他围绕劳动关系实质要件论述,成功扭转局面,二审法院确认祝某(化名)与厂方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三: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晨某(化名)为避让逆向行驶的陆某(化名)摔倒受伤,交警无法认定责任。冯律师主张被告行为有过错且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法院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
案例四:
醉驾逃逸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
宫某(化名)醉驾逃逸致邹某(化名)重伤,冯律师代理车主宫某胡(化名)。论证车主无过错不应担责,最终法院判决车主免责,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车主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则。
冯海波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其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值得称赞。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他总能精准把握关键,为当事人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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