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波律师,执业9年,现为
浙江金汉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处理
建设工程、
工伤赔偿等领域的法律事务。他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他办理的一起“无接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描述:无接触碰撞却致重伤
2023年5月6日晚,在
宁波市鄞县大桥下桥路段,原告晨某(化名)正正常驾驶电动自行车,却遭遇被告陆某(化名)逆向行驶且单手握把骑行。为紧急避让陆某(化名),晨某(化名)的车辆失控倒地。此次事故导致晨某(化名)创伤性脾破裂等多处损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然而,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两车未检测出直接接触痕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办案过程:论证因果关系成关键
作为原告晨某(化名)的代理律师,冯海波面临的核心法律争议是在无直接碰撞痕迹的情况下,被告的违法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他重点从以下方面展开主张:
1.被告行为具有明显过错:被告陆某(化名)逆向行驶、单手握把,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交通规则,对道路安全造成了极大影响。
2.因果关系可以成立:虽然两车没有直接碰撞,但陆某(化名)的
危险驾驶行为直接迫使晨某(化名)采取紧急避让措施,最终导致其倒地受伤,两者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原告损失应获赔偿:晨某(化名)因事故遭受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各项损失都有医疗记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支持,理应依法获得赔偿。
然而,被告陆某(化名)抗辩称双方未发生碰撞,事故是原告自身车速过快、观察不足所致,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综合定责被告赔偿近30万
宁波市
海曙区人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陆某(化名)逆向行驶、单手握把的行为对原告晨某(化名)的驾驶造成了干扰,晨某(化名)为避让而倒地受伤,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法院也指出晨某(化名)在下坡路段车速较快,且因头盔遮挡未能及时发现险情,对损害发生也有一定责任。
综合双方过错,法院认定原告承担次要责任(40%),被告承担主要责任(60%)。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6472.64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扣除已垫付部分,仍需支付余款。
律师点评:明确无接触事故责任原则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的判决明确了重要的法律原则。交通事故不以“接触”为必要前提,只要一方的违法行为对另一方造成危险,导致其为避免碰撞而采取紧急措施受伤,即可认定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像陆某(化名)逆向行驶、单手驾驶等行为明显增加了道路风险,他应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同时,受害者自身也须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晨某(化名)因自身存在一定过错而承担了部分责任。
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警示着所有交通参与者,安全驾驶不仅是不撞别人,更是要避免让别人因自己的危险行为而陷入险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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