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宁波法律界,冯海波是一位备受关注的律师。他本科毕业于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专业,拥有9年执业经验,现为
浙江金汉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还是宁波市海曙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执业多年来,冯海波深耕
建设工程、
交通事故、
工伤赔偿及保险
合同纠纷等领域,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赖。下面,我们一起走进他办理过的“车祸送医后感染身亡”这起典型案件。
案件描述:祸不单行的悲剧
2022年的某个清晨,悲剧悄然降临。小明(化名)驾驶电动自行车在
金华市时,被疲劳驾驶的刘某某(化名)撞伤。随后,小明(化名)被紧急送往金华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本以为能在医院接受有效的治疗从而脱离危险,然而,命运却再次跟他开了个残酷的玩笑。经过27天的治疗,小明(化名)因院内感染导致十二指肠溃疡穿孔、腹腔感染,最终因感染性休克不幸死亡。交警认定刘某某(化名)在此次事故中负全责,但死者家属并不认为这只是交通事故一方的责任。他们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延误的情况,尤其是对颈髓损伤和十二指肠穿孔的诊断与手术不及时,所以医院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办案过程:多方追责与专业鉴定
作为原告小亢(化名)、小拉(化名)的代理律师,冯海波没有丝毫懈怠。他一方面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向肇事方刘某某(化名)及保险
公司追究责任,因为刘某某(化名)负事故全责,这是明确的责任划分依据。另一方面,他针对金华市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申请了
医疗损害鉴定。经过专业机构——
台州市医学会的鉴定,出具的意见明确指出:医院在颈髓损伤诊断、十二指肠穿孔发现及手术时机上存在过错,并且该过错与小明(化名)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院的责任参与度为10%。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医院却辩称其诊疗是符合规范的,认为患者死亡主要是源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情,同时还指出家属在手术决策上犹豫不决,影响了治疗时机。针对医院的辩解,冯海波律师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他指出,患者家属在面临重大手术时进行合理考虑是人之常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医院不能以此来推卸其专业诊疗义务。
判决结果:责任划分与赔偿判定
法院最终采纳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
定金华市中心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责任参与度为10%,并判决医院赔偿死亡
赔偿金、
丧葬费共计106,216.45元。同时,法院也认定交通事故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974,834.73元。不过,由于原告此前与肇事司机刘某某(化名)达成了《补偿协议书》,并在协议中约定“民事赔偿事宜已处理完毕”,所以法院未支持原告再向刘某某(化名)个人主张赔偿。
案例点评与法律启示
这起案件是典型的“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双重
侵权案件,清晰地展现了在多因一果的情形下,法院是如何依据原因力大小来划分责任的。医疗损害鉴定在认定医院过错和责任比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这也给医疗机构敲响了警钟,必须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尤其是在急重症救治中要把握好“黄金时间”。此外,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可能会对后续诉讼权利产生影响,所以在签署前务必谨慎评估内容,避免像本案中那样丧失对肇事方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在涉及多重侵权主体的案件中,当事人应及时通过专业鉴定来明确各方法律责任;在签署和解协议前应充分理解其法律后果,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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