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波律师是
浙江金汉
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执业9年来专注于
建设工程、
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保险
合同纠纷等领域。他还是海曙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兼具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下面为大家介绍他办过的一些典型案例。
一、交通事故与
医疗损害交织赔偿案
2022年,小明(化名)在
金华市遭遇交通事故后送医,最终因院内感染死亡。交警认定肇事方刘某某(化名)负全责,但死者家属认为医院诊疗存在延误,也应担责。冯海波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一方面追究肇事方及保险
公司责任,另一方面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台州市医学会鉴定指出医院存在过错,与小明(化名)死亡有因果关系,建议责任参与度为10%。庭审中,医院辩称诊疗符合规范,家属手术决策影响治疗时机。冯律师反驳称家属合理考虑不属于过错,医院不能推卸责任。最终,
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判决金华市中心医院赔偿106,216.45元,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974,834.73元。因原告与肇事司机已达成和解协议,法院未支持向肇事司机个人索赔。此案提醒大家,涉及多重
侵权时要及时鉴定明确责任,签署和解协议需谨慎。
二、短期用工
劳动关系认定纠纷
2019年3月,祝某(化名)经人介绍进入
宁波市某金属制品厂工作,工作10天受伤。厂方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
工伤责任。祝某(化名)申请
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委托冯海波律师提起诉讼。一审中,冯律师提交祝某(化名)与厂方负责人的谈话录音,试图证明厂方对祝某(化名)实施管理并支付报酬,但一审法院以录音未体现“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祝某(化名)无考勤且按量计酬为由,驳回诉求。冯律师代理上诉后,在二审中围绕劳动关系实质要件论述,强调关键在于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和业务组成部分三大特征。二审法庭审查录音证据,发现厂方负责人承认祝某(化名)曾为其提供劳动,且该劳动属于厂方业务组成部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冯律师意见,撤销一审判决,确认祝某(化名)与工厂在2019年3月4日至3月1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此案表明,法律认定劳动关系重在实质履行,劳动者要注意保存证据,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
三、无接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3年5月,原告晨某(化名)正常骑行电动车时,为避让逆向行驶且单手握把的被告陆某(化名),车辆失控倒地受伤。交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冯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主张被告行为有过错,其
危险驾驶与原告损害有因果关系,原告损失应获赔偿。被告则称未碰撞,事故是原告自身原因导致。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行为干扰原告驾驶,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自身也有一定责任,综合认定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96472.64元。该判决明确了交通事故不以“接触”为必要前提,过错行为应担责,受害者也要尽安全注意义务。
四、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案
2019年10月,宫某(化名)
醉驾逃逸致邹某(化名)重伤。邹某(化名)起诉宫某(化名)、宫某胡(化名)及两家保险公司索赔。冯律师代理被告宫某胡(化名),论证车辆出借合法,事故无法预见,原告未举证车主过错。人保公司以“醉驾免责”拒赔商业险,冯律师协助法庭审查,发现其未履行提示义务。法院判决xx洋保险在
交强险内赔偿1万元,人保公司在商业险内赔偿医疗费193,911.6元,宫某(化名)个人承担保全费,宫某胡(化名)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返还其垫付的2.3万元。此案表明车主无过错无责,保险公司要落实提示义务,醉驾不免除交强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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