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杰律师,1969年5月出生,毕业于
武汉理工大学,拥有汽车发动机学士学位。2020年5月就职于
广西网盾
律师事务所成为专职律师,在执业的5年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尤其擅长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等案件。此次要介绍的是他办理的王某(化名)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一审受挫:老人维权遇阻
本案的当事人是72岁的老人王某(化名)。王某(化名)涉及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时,
法院以“未举证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为由,驳回了他停止执行的请求。这对于王某(化名)来说,无疑是沉重的打击。涉案房屋是他的唯一住房,承载着他多年的生活记忆和生存保障。如果房屋被执行,他将面临居无定所的困境。
二审出击:重新梳理证据
二审中,张文杰律师临危受命,他围绕《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7条但书精神,对案件证据进行了重新梳理。他深知,要想为老人争取到权益,必须从多个角度进行论证。
证明居住事实
张律师收集了《房屋交易减免税审批表》《测绘报告》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表明,王某(化名)早在房屋被查封前就已经递交了过户资料,并且实际居住在该房屋长达22年。这一事实有力地证明了王某(化名)对房屋的实际占有和使用情况。
强调生存权属性
张律师指出,该房屋是王某(化名)的唯一住房,具有生存权属性。对于一位72岁的老人来说,住房是他安享晚年的基本保障,失去住房将严重影响他的生活质量和生存状况。
分析过错责任
张律师强调,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并非王某(化名)的过错。而是因为出卖人刘某(化名)拒不缴纳继承税,并且事后恶意将房屋抵押。王某(化名)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他一直在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维论证:说服合议庭审查
通过权利性质、时间先后、过错比较这三维论证,张文杰律师成功说服合议庭进行实质审查。他向合议庭详细阐述了居住权与抵押权的关系,指出居住权作为一种基本的生存权利,应当优先于在后设立的抵押权。从时间先后顺序来看,王某(化名)早在房屋被抵押之前就已经实际居住并申请过户,他的权利具有优先性。而在过错方面,王某(化名)没有任何过错,而出卖人刘某(化名)的恶意行为导致了房屋产权问题的产生。
逆转胜诉:保住老人居所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张文杰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原判,改判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同时,一、二审受理费200元均由刘某(化名)承担。这一判决结果为王某(化名)保住了唯一的居所,实现了“债权让位生存权”的逆转胜诉。张文杰律师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不懈努力,为老人解决了燃眉之急,让老人能够继续在自己的家中安度晚年。在这个案件中,张文杰律师展现出了扎实的法律功底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他的成功辩护不仅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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