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张文杰律师:多起刑民案成功辩护,实力助当事人维权!
解析
张文杰律师,1969年5月出生,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拥有汽车发动机学士学位,现就职于广西网盾律师事务所,执业5年来成功办理多起复杂案件。此次要讲述的是他代理的王某(化名)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成功为72岁老人保住了唯一住房。
一审受挫:执行请求被驳回
在这起案件中,72岁的老人王某(化名)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时,法院以“未举证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为由,驳回了老人停止执行的请求。对于老人来说,这无疑是沉重的打击,涉案房屋是他的唯一住房,承载着他多年的生活记忆和生存保障。如果房屋被执行,他将面临居无定所的困境。
二审逆袭:重新梳理证据
二审阶段,张文杰律师临危受命,他围绕《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7条但书精神,对案件证据进行了重新梳理。首先,他找到了《房屋交易减免税审批表》《测绘报告》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充分证明王某(化名)早在房屋被查封前就已经递交了过户资料,并且实际居住在该房屋长达22年之久。这表明老人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且长期的。
其次,张律师强调该房屋是老人的唯一住房,具有生存权属性。对于一位72岁的老人来说,住房是其基本的生活保障,关乎其生存权益。最后,他指出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并非老人的过错,而是因为出卖人刘某(化名)拒不缴纳继承税,并且事后恶意将房屋进行抵押。老人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
三维论证:说服合议庭审查
张律师通过权利性质、时间先后、过错比较这三个维度进行论证,成功说服合议庭进行实质审查。他指出,老人的居住权是基于长期实际居住而产生的,具有优先性。从时间先后顺序来看,老人早在房屋被抵押之前就已经实际占有并居住。而在过错方面,老人没有任何过错,过错完全在于出卖人刘某(化名)。通过这样全面而深入的论证,合议庭最终认定老人的居住权优先于在后的抵押权。
改判胜诉:阻却房屋执行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张文杰律师的意见,撤销了原判,改判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这一判决结果对于老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意味着他可以继续住在自己的唯一住房里,安享晚年。同时,一、二审受理费200元均由刘某(化名)承担,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老人减轻了经济负担。
张文杰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思维,通过对证据的重新梳理和三维论证,实现了程序与实体的双突破,成功为花甲老人保住了唯一住房,阻却了抵押执行,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报告编号:NO.202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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