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杰,男,1969年5月出生,毕业于
武汉理工大学,获汽车发动机学士学位,2020年5月就职于
广西网盾
律师事务所成为专职律师,执业年限5年,担任
柳州企法协委员、广西网盾律师事务所
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在其5年的执业生涯中,成功办理了多起不同类型的案件,为当事人挽回巨额财产,接下来为大家详细介绍他办理的典型案例。
刘某某(化名)
受贿罪案:力辩
减刑创佳绩
在刘某某(化名)
受贿案中,涉案金额高达331.6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张文杰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了“部分金额性质争议、已退缴大部分赃款、
自首且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其认为部分金额在性质认定上存在争议,不能简单地全部认定为受贿金额;刘某某(化名)已经退缴了大部分赃款,体现了其积极悔罪的态度;同时刘某某(化名)有自首情节并且认罪认罚。
法院最终采纳了其“减轻处罚”的建议,判处刘某某(化名)
有期徒刑六年,低于
公诉机关六年至七年的建议下限,并处
罚金五十万元;已退缴的172万元赃款依法没收,其余87.7万元继续追缴。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张文杰律师在刑事辩护方面的专业能力,通过精准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显著的量刑减轻。
韦某某(化名)受贿罪案:降档轻判显策略
韦某某(化名)受贿76.5万元,张文杰律师以“全部退赃55万元、预缴罚金20万元、认罪认罚”构建三位一体辩护策略,并提出“未造成集体利益实际损失”的酌定情节,当庭恳请法院在三年以下量刑。在辩护过程中,张律师强调韦某某(化名)积极退赃和预缴罚金的行为,以及认罪认罚的态度,同时指出案件并未对集体利益造成实际损失。合议庭采纳了其从轻意见,突破公诉机关“三至四年”的建议,最终判处韦某某(化名)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十万元(已缴纳),退缴款项依法没收上缴,其余赃款继续追缴。刑期压至最低,罚金一次到位,实现了辩护目标,既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也彰显了宽严相济的政策。
何某(化名)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二审守擂稳权益
在何某(化名)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二审中,黄某(化名)就五套房产及一辆豪车的分割方案提出六项上诉,要求大幅削减补偿总额并改判按三七比例分割。张文杰律师采取“守稳一审判决、精准击破新证”的应诉策略。一方面,利用一审已固定的备案合同、银行流水、抵押登记等书证锁定财产价值;另一方面,针对黄某(化名)新提交的“借款抵房款”“中介垫资退首付款”“车辆偿债”等证据,指出其关联性缺失、与
不动产登记信息矛盾、无法推翻官方成交价格等问题。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维持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黄某(化名)需向何某(化名)支付房屋、车辆折价款共计68万余元,并承担二审受理费9869元。张律师通过对证据链的有效处理,为当事人保住了财产权益。
王某(化名)
执行异议之诉:阻却执行护居所
张文杰律师代理72岁老人王某(化名)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以“未举证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驳回其停止执行请求。二审中,张律师围绕《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7条但书精神,重新梳理证据。用《房屋交易减免税审批表》《测绘报告》等证明王某(化名)早在查封前已递交过户资料并实际居住22年;指出房屋系其唯一住房,具有生存权属性;强调未办证系因出卖人刘某(化名)拒不缴纳继承税且事后恶意抵押,老人无过错。通过权利性质、时间先后、过错比较三维论证,成功说服合议庭进行实质审查,认定居住权优先于在后抵押权。最终,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一、二审受理费200元均由刘某(化名)承担。张律师为老人保住了唯一居所。
覃某(化名)变更
抚养关系之诉:变更抚养补费用
张文杰律师接受覃某(化名)委托,代理其变更女儿梁某某(化名)
抚养权一案。面对被告梁某(化名)“已一次性收取12.5万元
抚养费、女儿由奶奶照顾良好、原告拐骗孩子”等抗辩,张律师先以社区证明、女儿手写声明、学校接送记录三份证据锁定“2020年12月起孩子已与母亲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再抓住梁某(化名)自认月入万元的信息,将原告主张的每月2000元抚养费精确控制在被告承受范围内;同时指出
离婚协议所载12.5万元并未实际支付,而是双方其他债务抵销。庭审中,引导法院单独询问已满八周岁的梁某某(化名),将其“愿继续随妈妈生活”的真实意愿形成笔录。最终,法院判决抚养权变更归覃某(化名),梁某(化名)自2020年12月起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孩子十八周岁,判决前拖欠部分三十日内一次性补足;驳回被告返还12.5万元的反制请求。张律师实现了抚养权和抚养费的“双请求”全额支持。
韦某(化名)
危险驾驶罪、抢劫罪案:逆转判决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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