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杰律师,1969年5月出生,毕业于
武汉理工大学,拥有汽车发动机学士学位,现就职于
广西网盾
律师事务所,是一位执业5年经验丰富的律师。其在执业生涯中成功办理多起各类案件,其中王某(化名)
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堪称经典。
一审受挫:执行请求被驳回
本案的当事人是72岁的老人王某(化名)。王某(化名)卷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时
法院以“未举证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为由,驳回了王某(化名)停止执行涉案房屋的请求。对于一位年逾古稀的老人来说,这无疑是沉重的打击,涉案房屋是他的唯一住房,若被执行,他将面临居无定所的困境。
二审发力:重新梳理证据
二审阶段,张文杰律师临危受命,他围绕《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7条但书精神,对案件证据进行了重新梳理。
证明居住事实
张律师用《房屋交易减免税审批表》《测绘报告》等证据,清晰地证明了王某(化名)早在房屋被查封前就已经递交了过户资料,并且实际居住在该房屋长达22年之久。这一系列证据有力地表明了王某(化名)与该房屋之间的紧密联系,以及他对房屋的实际占有和使用情况。
强调生存权益
张律师指出,该房屋是王某(化名)的唯一住房,具有生存权属性。对于一位72岁的老人而言,住房是其安享晚年的基本保障,关系到他的生存问题。这种基于生存权的诉求,在法律层面上具有重要的考量价值。
明确过错归属
张律师强调,房屋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并非王某(化名)的过错。而是因为出卖人刘某(化名)拒不缴纳继承税,并且事后恶意将房屋进行抵押。王某(化名)在整个过程中并无过错,他已经积极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由于出卖人的不当行为导致了房屋产权问题的出现。
三维论证:说服合议庭审查
通过权利性质、时间先后、过错比较这三个维度的论证,张文杰律师成功说服了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他从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出发,详细阐述了王某(化名)的居住权应当优先于在后的抵押权。居住权是一种基于生存需要的基本权利,而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在本案中,王某(化名)的居住权形成时间早于抵押权,且他对房屋未能过户并无过错。因此,从权利的性质、时间先后顺序以及过错责任的角度来看,居住权应当得到优先保护。
二审胜诉:房屋执行被停止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张文杰律师的观点,撤销了原判,改判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为王某(化名)保住了他的唯一住房,也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生存权益的保护。一、二审受理费200元均由刘某(化名)承担,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王某(化名)减轻了经济负担。
在王某(化名)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张文杰律师凭借其专业的
法律知识、严谨的证据梳理和精彩的三维论证,成功为花甲老人王某(化名)阻却了抵押执行,保住了老人的唯一住房,实现了“债权让位生存权”的逆转胜诉,充分展现了他在法律实务中的专业能力和为当事人负责的态度。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