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杰律师,毕业于
武汉理工大学,拥有汽车发动机学士学位,现就职于
广西网盾
律师事务所,是一位执业5年的专职律师,擅长
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等领域。在其丰富的执业生涯中,成功办理了众多案件,其中王某(化名)
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堪称经典。
一审受挫:老人维权初遇阻碍
本案的主人公是72岁的老人王某(化名)。王某(化名)卷入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时,
法院以“未举证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为由,驳回了他停止执行涉案房屋的请求。对于这位花甲老人来说,这无疑是沉重的打击。涉案房屋是他的唯一住房,承载着他多年的生活记忆和生存希望,一旦被执行,他将面临居无定所的困境。
二审发力:重新梳理证据链
二审阶段,张文杰律师临危受命,他深知此案的关键在于能否找到有力的证据来支持老人的诉求。张律师围绕《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7条但书精神,对案件证据进行了重新梳理。他找到了《房屋交易减免税审批表》《测绘报告》等重要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证明了王某(化名)早在房屋被查封前就已经递交了过户资料,并且实际居住在该房屋长达22年。同时,张律师指出该房屋是老人的唯一住房,具有生存权属性,这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此外,他强调未办理
房屋产权证书是因为出卖人刘某(化名)拒不缴纳继承税,并且事后恶意将房屋抵押,老人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
三维论证:说服合议庭实质审查
为了让合议庭更加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张律师从权利性质、时间先后、过错比较三个维度进行了论证。他详细阐述了居住权与抵押权的关系,指出居住权是基于生存权而产生的权利,具有优先性。从时间先后来看,老人早在房屋被抵押之前就已经实际居住并申请过户。而在过错比较方面,老人没有任何过错,过错完全在于出卖人刘某(化名)。通过这三维论证,张律师成功说服了合议庭进行实质审查。
逆转胜诉:老人住房得以保全
经过张律师的努力,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居住权优先于在后抵押权。法院撤销了原判,改判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并且一、二审受理费200元均由刘某(化名)承担。这一判决结果对于老人来说,无疑是一场及时雨,成功保住了他的唯一居所,实现了“债权让位生存权”的逆转胜诉。
在王某(化名)执行异议之诉案中,张文杰律师凭借其扎实的
法律知识、严谨的逻辑思维和对证据的精准把握,为老人赢得了这场关键的诉讼。他通过程序与实体双突破,不仅维护了老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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