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杰律师,1969年5月出生,毕业于
武汉理工大学,拥有丰富的企业经营和法律实务经验,现就职于
广西网盾
律师事务所。在其5年的执业生涯中,成功办理了多起复杂案件,其中王某(化名)
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尤为引人注目。
一审受挫:老人维权初遇阻碍
本案的主人公是72岁的老人王某(化名),他卷入了一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时,
法院以“未举证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为由,驳回了王某(化名)停止执行涉案房屋的请求。这一判决对于王某(化名)来说,犹如晴天霹雳,他面临着失去唯一住房的困境。唯一住房不仅是老人生活的保障,更是他心灵的寄托,失去它将使老人的生活陷入极大的不稳定。
二审发力:重新梳理证据链
二审中,张文杰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他围绕《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7条但书精神,对案件证据进行了重新梳理。首先,张律师找到了《房屋交易减免税审批表》《测绘报告》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证明了王某(化名)早在房屋被查封前就已经递交了过户资料,并且实际上已经在该房屋居住了22年。这一事实充分表明,王某(化名)对该房屋的居住是持续且稳定的。
其次,张律师强调该房屋是王某(化名)的唯一住房,具有不可替代的生存权属性。对于一位72岁的老人来说,住房是维持基本生活的必要条件,是其生存权的重要保障。此外,张律师还指出,房屋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并非王某(化名)的过错,而是因为出卖人刘某(化名)拒不缴纳继承税,并且在事后恶意将房屋进行抵押。在整个过程中,王某(化名)一直处于被动的状态,他已经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但由于刘某(化名)的不当行为,导致房屋产权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
三维论证:说服法院实质审查
张文杰律师通过权利性质、时间先后、过错比较三个维度进行论证,成功说服了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在权利性质方面,居住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是保障公民生存和生活的重要权利。而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居住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居住权。在时间先后方面,王某(化名)早在房屋被查封前就已经实际居住并递交了过户资料,其居住权的形成时间早于抵押权的设立时间。从过错比较来看,王某(化名)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而刘某(化名)的恶意行为是导致房屋产权问题的根本原因。综合以上三个维度的分析,居住权应当优先于在后的抵押权。
逆转胜诉:债权让位生存权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张文杰律师的辩护意见,撤销了原判,改判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并且,一、二审受理费200元均由刘某(化名)承担。这一判决结果实现了“债权让位生存权”的逆转胜诉,为王某(化名)保住了唯一的居所。对于王某(化名)来说,这不仅是一场法律上的胜利,更是生活上的保障。在张文杰律师的努力下,老人能够继续在自己熟悉的房子里安享晚年。
张文杰律师在王某(化名)执行异议之诉中,通过程序与实体双突破,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为当事人全力争取权益的精神。他的成功代理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也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法律公平正义做出了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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