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娟律师,
浙江国翱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拥有11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30420********89。她还是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嘉兴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海宁市军人军属
法律援助工作律师,曾荣获海宁市优秀公益律师、嘉兴市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顾娟律师擅长
刑事辩护、劳动
工伤、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经济纠纷等领域,多年来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
交通事故赔偿案:维护伤者合法权益
2025年2月4日,一场交通事故打破了张某(化名)原本平静的生活。张某(化名)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李某(化名)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化名)受伤。经认定,张某(化名)不负事故责任,李某(化名)负事故全部责任。
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结果显示,张某(化名)因事故致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精神伤残也评定为十级。因协商不成,张某(化名)起诉至
法院要求李某(化名)赔偿人身伤残
赔偿金、精神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损失。
李某(化名)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
伤残鉴定结论无异议,但对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与具体赔偿金额提出异议,认为精神伤残不应当与肢体伤残一并赔付。顾娟律师作为张某(化名)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她指出,肢体伤残与精神伤残属不同性质的损害后果,并且二者侵害法益各异,肢体伤残影响身体机能,精神伤残损害认知与社会适应能力。
最终,法院采纳了顾娟律师的观点,认为肢体伤残和精神伤残应分别进行赔偿。判决李某(化名)赔偿张某(化名)人身伤残赔偿金、精神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损失,有力地维护了张某(化名)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确认案:保障劳动者权益
2025年2月23日,申请人蒋某(化名)与被申请人经营者王某(化名)通过微信约定了工作事宜,日薪260元,包吃包住,根据后期表现会加工资,平时先支付生活费。次日,蒋某(化名)按指示到工地开始从事空调安装工作。4月27日,蒋某(化名)在工作中受伤,此后未再提供劳动。蒋某(化名)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自2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而被申请人认为双方是
临时工性质,不存在劳动关系。
顾娟律师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深入分析。从主体资格看,蒋某(化名)与被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从经济从属性看,双方约定了劳动报酬计算和支付方式,且被申请人在蒋某(化名)工作期间支付报酬、垫付医疗费;从人身从属性看,蒋某(化名)的工作在被申请人经营者王某(化名)的具体指挥、监督和管理下进行;从组织从属性看,蒋某(化名)从事的空调安装工作属于被申请人经营业务范围。
仲裁委经审理,采纳了顾娟律师的观点,认为双方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确认蒋某(化名)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保障了蒋某(化名)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电信
网络诈骗案:精准辩护获轻判
被告人黄某(化名)受他人邀约,加入某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该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活动,
公诉机关经侦查查明,黄某(化名)参与期间,其所属诈骗集团累计诈骗金额达65万余元,以
诈骗罪对黄某(化名)提起公诉,主张黄某(化名)涉案金额属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顾娟律师作为黄某(化名)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根据相关规定,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人,仅对其参与期间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且需区分主从犯。而黄某(化名)在境外诈骗窝点停留的一个月内,并未实际着手实施诈骗行为,仅处于学习话术资料的预备阶段,期间无任何受害人因黄某(化名)的行为受骗。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化名)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因黄某(化名)未实际着手实施诈骗,涉案具体数额难以查证,未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其涉案金额65万余元的指控。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及黄某(化名)在犯罪中的作用,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黄某(化名)刑罚,刑期较公诉机关建议幅度大幅下降,体现了顾娟律师精准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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