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娟律师,是
浙江国翱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一名中共党员。她还是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执业年限达11年。执业以来,顾娟律师在多个领域都取得了显著成就,下面我们来看她办过的一则典型案例。
一、
交通事故案例再现
2025年2月4日,一起交通事故打破了原本平静的生活。张某(化名)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李某(化名)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这一撞不仅让张某(化名)身体受到伤害,也给其生活带来了诸多困扰。此次事故经认定,张某(化名)不负事故责任,李某(化名)负事故全部责任。之后,经
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某(化名)因事故致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精神伤残同样评定为十级。
由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张某(化名)一纸诉状将李某(化名)起诉至
法院,要求李某(化名)赔偿人身伤残
赔偿金、精神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损失。李某(化名)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
伤残鉴定结论均无异议,但在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与具体赔偿金额上提出了异议,他认为精神伤残不应当与肢体伤残一并赔付。
顾娟律师作为张某(化名)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她指出,肢体伤残与精神伤残属不同性质的损害后果,并且二者侵害法益各异。肢体伤残影响的是身体机能,而精神伤残损害的是认知与社会适应能力。最终,法院采纳了顾娟律师的观点,判决李某(化名)赔偿张某(化名)人身伤残赔偿金、精神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损失。
二、劳动纠纷案例剖析
2025年2月23日,申请人蒋某(化名)通过微信联系被申请人经营者王某(化名)求职,双方约定日薪260元,包吃包住,根据后期表现会加工资,平时先支付生活费。次日,蒋某(化名)按王某(化名)指示到其住处集合,并由其开车带往工地开始从事空调安装工作。然而,2025年4月27日,蒋某(化名)在工作中受伤,此后便未再提供劳动。
蒋某(化名)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2月23日存在
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系
临时工性质。顾娟律师接手此案后,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深入分析。
从主体资格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从经济从属性来说,双方约定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为日薪260元、支付方式为平时预付生活费,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工作期间分多次向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且在申请人受伤后为其垫付医疗费,双方存在经济从属性。从人身从属性方面,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在被申请人经营者王某(化名)的具体指挥、监督和管理下进行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某(化名)不仅安排具体工作任务、指定工作地点,还对工作过程中的工具使用、安全规范、工作细节提出要求,符合劳动关系中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尽管下班时间不固定,但这与空调安装行业的工作特点有关,且仍需服从被申请人的安排,申请人没有自主决定的权利。从组织从属性看,申请人从事的空调安装工作属于被申请人经营业务范围。最终,仲裁委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三、
刑事辩护案例解读
被告人黄某(化名)受他人邀约,加入某境外电信
网络诈骗集团。该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针对不特定社会公众,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实施诈骗活动。
公诉机关经侦查查明,黄某(化名)参与期间,其所属诈骗集团累计诈骗金额达65万余元,遂以
诈骗罪对黄某(化名)提起公诉,主张黄某(化名)涉案金额属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顾娟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人,仅对其参与期间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且需区分主从犯。而黄某(化名)在境外诈骗窝点停留的一个月内,并未实际着手实施诈骗行为,仅处于学习话术资料的预备阶段,期间无任何受害人因黄某(化名)的行为受骗。所以,不应将团伙65万余元诈骗金额归责于黄某(化名),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其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实行阶段,或认定为从犯并从轻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化名)明知境外窝点系诈骗犯罪团伙所在地,仍出境赴该窝点累计停留30日以上,结合其参与诈骗集团的主观故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关于诈骗数额,因黄某(化名)未实际着手实施诈骗,涉案具体数额难以查证,故未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其涉案金额65万余元的指控。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及黄某(化名)在犯罪中的作用,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黄某(化名)刑罚,刑期较公诉机关建议幅度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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