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娟律师,
浙江国翱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执业已有11年。她擅长劳动
工伤、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经济纠纷等领域,多年来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下面为大家介绍顾娟律师办过的几个典型案例。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不同伤残应分别赔付
2025年2月4日,张某(化名)骑电动自行车与李某(化名)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张某(化名)受伤。经认定,张某(化名)无责,李某(化名)全责。
司法鉴定显示,张某(化名)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精神伤残也为十级。协商无果后,张某(化名)起诉要求李某(化名)赔偿各项损失。李某(化名)对事故责任和
伤残鉴定无异议,但对
赔偿金计算方式和金额有异议,认为精神伤残不应与肢体伤残一并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肢体伤残与精神伤残性质不同、侵害法益各异,判决李某(化名)赔偿张某(化名)各项损失。
劳动关系认定案例: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2025年2月23日,申请人蒋某(化名)通过微信联系被申请人经营者王某(化名)求职,约定日薪260元,包吃包住,后期视表现加工资,平时先付生活费。次日,蒋某(化名)按指示到工地从事空调安装工作。4月27日,蒋某(化名)工作中受伤后未再工作。蒋某(化名)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自2月2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认为是
临时工性质。
仲裁委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审理。从主体资格看,双方符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从经济从属性看,双方约定了劳动报酬计算和支付方式,被申请人多次支付报酬并垫付医疗费,存在经济从属性;从人身从属性看,蒋某(化名)的工作在王某(化名)具体指挥、监督和管理下进行,虽下班时间不固定,但需服从安排,无自主决定权;从组织从属性看,蒋某(化名)从事的空调安装工作属于被申请人经营业务范围。综上,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电信
网络诈骗案例:精准辩护获轻判
被告人黄某(化名)受他人邀约加入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该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对不特定公众实施诈骗,黄某(化名)参与期间集团累计诈骗65万余元,
公诉机关以
诈骗罪起诉,主张黄某(化名)涉案金额巨大,应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顾娟律师提出,根据相关规定,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人仅对参与期间团伙全部诈骗行为负责,且需区分主从犯。黄某(化名)在境外窝点一个月内未实际实施诈骗,处于学习话术资料的预备阶段,无受害人因他的行为受骗,不应将团伙65万余元诈骗金额归责于他,请求法院认定其未达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实行阶段或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理。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化名)明知是诈骗团伙仍出境停留30日以上,构成诈骗罪,但因未实际实施诈骗,未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其涉案金额65万余元的指控,最终以诈骗罪判处黄某(化名)刑罚,刑期较公诉机关建议幅度大幅下降。
顾娟律师凭借扎实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职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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