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娟律师,
浙江国翱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执业已有11年。她擅长
刑事辩护、劳动
工伤、
交通事故等多个领域的法律事务,在
嘉兴海宁地区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顾娟律师办过的几个典型案例,重点聚焦黄某(化名)参与境外电信
网络诈骗案。
案例一: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2025年2月4日,张某(化名)骑电动自行车与李某(化名)驾驶的小轿车碰撞受伤。经认定李某(化名)负全责,张某(化名)颅脑损伤和精神伤残均为十级。因协商赔偿不成,张某(化名)起诉。李某(化名)对责任认定和
伤残鉴定无异议,但对
赔偿金计算和金额有异议,认为精神伤残不应与肢体伤残一并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肢体伤残与精神伤残性质和侵害法益不同,判决李某(化名)赔偿张某(化名)各项损失。
案例二:
劳动关系确认案
2025年2月23日,蒋某(化名)通过微信联系王某(化名)求职,约定日薪等事宜。次日开始在工地从事空调安装工作,4月27日蒋某(化名)工作受伤后未再工作。蒋某(化名)要求确认与王某(化名)自2月2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化名)认为是
临时工性质。
仲裁委依据相关规定,从主体资格、经济从属性、人身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四个方面进行审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1.主体资格:蒋某(化名)与王某(化名)符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2.经济从属性:双方约定了报酬计算与支付方式,王某(化名)支付报酬并垫付医疗费。
3.人身从属性:蒋某(化名)工作受王某(化名)指挥、监督和管理,服从安排无自主决定权。
4.组织从属性:蒋某(化名)从事的工作属于王某(化名)经营业务范围。
案例三:黄某(化名)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化名)受他人邀约,加入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该集团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
公诉机关查明黄某(化名)参与期间,集团累计诈骗65万余元,以
诈骗罪对黄某(化名)提起公诉,认为其涉案金额数额特别巨大,应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辩护人顾娟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依据相关规定,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人仅对参与期间团伙全部诈骗行为担责,且需区分主从犯。黄某(化名)在境外窝点一个月内未实际实施诈骗,仅在学习话术资料预备阶段,无受害人因他受骗。所以不应将团伙65万余元诈骗金额归责于他,请求认定其未达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实行阶段,或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理。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化名)明知是诈骗窝点仍出境停留30日以上,结合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属有其他严重情节。但因黄某(化名)未实际实施诈骗,涉案数额难以查证,未采纳公诉机关65万余元指控。综合全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黄某(化名)刑罚,刑期较公诉机关建议幅度大幅下降。
顾娟律师凭借扎实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不同类型案件中巧妙运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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