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娟,
浙江国翱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拥有11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30420********89。她身兼数职,不仅是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嘉兴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还是海宁市军人军属
法律援助工作律师。曾荣获海宁市优秀公益律师、嘉兴市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她擅长
刑事辩护、劳动
工伤、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经济纠纷等领域,多年来致力于为嘉兴海宁地区的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下面为大家介绍她经办的几起典型案例。
电动车与轿车碰撞
人身损害赔偿案
2025年2月4日,张某(化名)骑电动自行车时与李某(化名)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张某(化名)受伤。经认定,张某(化名)无责,李某(化名)负全责。
司法鉴定显示,张某(化名)因事故致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精神伤残也评定为十级。因协商无果,张某(化名)起诉要求李某(化名)赔偿各项损失。李某(化名)对事故责任认定和
伤残鉴定无异议,但就
赔偿金计算方式和具体金额提出质疑,认为精神伤残不应与肢体伤残一并赔付。
顾娟律师在办理此案时,深入研究相关法律规定,为张某(化名)据理力争。
法院审理后认为,肢体伤残与精神伤残属不同性质的损害后果,侵害法益不同,肢体伤残影响身体机能,精神伤残损害认知与社会适应能力。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化名)赔偿张某(化名)人身伤残赔偿金、精神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损失。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顾娟律师在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的专业能力,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确认
劳动关系仲裁案
2025年2月23日,蒋某(化名)通过微信联系王某(化名)求职,双方约定日薪260元,包吃包住,后期根据表现加工资,平时先支付生活费。次日,蒋某(化名)按指示到工地从事空调安装工作。4月27日,蒋某(化名)在工作中受伤后未再工作。蒋某(化名)要求确认与王某(化名)自2月2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化名)则认为双方是
临时工性质。
顾娟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从主体资格、经济从属性、人身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分析。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双方符合主体资格;存在经济从属性,王某(化名)多次支付报酬并垫付医疗费;蒋某(化名)工作受王某(化名)具体指挥、监督和管理,具有人身从属性;蒋某(化名)从事的空调安装工作属于王某(化名)经营业务范围,具备组织从属性。综上,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顾娟律师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细致的分析,帮助蒋某(化名)成功确认了劳动关系。
境外电信
网络诈骗案辩护
被告人黄某(化名)受他人邀约加入某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该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针对不特定公众实施诈骗。
公诉机关查明,黄某(化名)参与期间集团累计诈骗65万余元,以
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认为黄某(化名)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顾娟律师作为黄某(化名)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根据相关规定,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人仅对其参与期间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且需区分主从犯。黄某(化名)在境外窝点一个月内未实际着手实施诈骗,仅处于学习话术的预备阶段,无受害人因他的行为受骗。因此,不应将团伙65万余元诈骗金额归责于他,请求法院认定其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实行阶段,或认定为从犯并从轻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化名)明知是诈骗团伙仍出境赴窝点停留30日以上,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但因未实际着手实施诈骗,涉案具体数额难以查证,未采纳公诉机关关于65万余元的指控。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黄某(化名)刑罚,刑期较公诉机关建议幅度大幅下降。顾娟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准确把握法律要点,为黄某(化名)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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