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顾娟律师,是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一名中共党员。她还是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嘉兴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海宁市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律师。执业11年以来,顾律师在多个法律领域颇有建树。其服务地区主要为嘉兴海宁,执业证号为1330420********89,律所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州西路218号宏达大厦702。顾律师擅长处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经济纠纷等各类案件,还带领团队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和村社区的法律顾问,同时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免费为群众解答法律咨询。
交通事故案:维护伤者合法权益
2025年2月4日,张某(化名)骑电动自行车与李某(化名)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张某(化名)受伤。经认定,张某(化名)无责,李某(化名)负全责。司法鉴定显示,张某(化名)因事故致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精神伤残也评定为十级。因协商无果,张某(化名)起诉要求李某(化名)赔偿人身伤残赔偿金、精神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损失。李某(化名)对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鉴定无异议,但对赔偿金计算方式和金额有异议,认为精神伤残不应与肢体伤残一并赔付。
顾娟律师作为张某(化名)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法院审理认为,肢体伤残与精神伤残属不同性质的损害后果,二者侵害法益各异,肢体伤残影响身体机能,精神伤残损害认知与社会适应能力。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化名)赔偿张某(化名)人身伤残赔偿金、精神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损失,有力维护了张某(化名)的合法权益。
劳动纠纷仲裁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2025年2月23日,蒋某(化名)通过微信联系王某(化名)求职,双方约定日薪260元,包吃包住,根据后期表现加工资,平时先支付生活费,工作时间一般7点到8点起床干活,下班时间根据工作量定。次日,蒋某(化名)按指示到王某(化名)住处集合,被带往工地从事空调安装工作。4月27日,蒋某(化名)在工作中受伤,此后未再工作。蒋某(化名)要求确认与王某(化名)自2月2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化名)则认为双方是临时工性质。
顾娟律师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从主体资格、经济从属性、人身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四个方面进行分析。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蒋某(化名)与王某(化名)符合主体资格,存在经济从属性,蒋某(化名)受王某(化名)管理有人身从属性,且其从事的工作属于王某(化名)经营业务范围,双方具备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蒋某(化名)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刑事辩护案:为诈骗嫌疑人轻判
在黄某(化名)参与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中,黄某(化名)受他人邀约加入境外诈骗集团,该集团累计诈骗金额达65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黄某(化名)提起公诉,主张其涉案金额属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顾娟律师作为黄某(化名)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人,仅对其参与期间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且需区分主从犯。黄某(化名)在境外诈骗窝点停留的一个月内,未实际着手实施诈骗行为,仅处于学习话术资料的预备阶段,无受害人因他的行为受骗。因此,不应将团伙65万余元诈骗金额归责于他,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其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实行阶段,或认定为从犯并从轻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化名)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因他未实际着手实施诈骗,涉案具体数额难以查证,未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其涉案金额65万余元的指控。最终,法院综合全案情况,以诈骗罪判处黄某(化名)刑罚,刑期较公诉机关建议幅度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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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娟律师
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嘉兴
擅长: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律师简介
顾娟律师,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嘉兴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海宁市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律师。曾荣获海宁市优秀公益律师、嘉兴市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擅长刑事辩护,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缓刑等;对房地产和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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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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