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娟律师,
浙江国翱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执业已达11年。她擅长劳动
工伤、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经济纠纷等领域,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接下来,让我们一起了解顾娟律师办过的典型案例。
交通事故赔偿案:精神与肢体伤残双赔付
2025年2月4日,张某(化名)骑电动自行车与李某(化名)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张某(化名)受伤。经认定,张某(化名)无责,李某(化名)全责。
司法鉴定显示,张某(化名)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精神伤残也评定为十级。因协商无果,张某(化名)起诉要求李某(化名)赔偿各项损失。李某(化名)对事故责任和
伤残鉴定无异议,但对
赔偿金计算方式和金额有异议,认为精神伤残不应与肢体伤残一并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肢体伤残与精神伤残性质不同、侵害法益各异,判决李某(化名)赔偿张某(化名)人身伤残赔偿金、精神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损失。
劳动纠纷:确认“
临时工”事实
劳动关系2025年2月23日,蒋某(化名)通过微信联系王某(化名)求职,双方约定日薪260元,包吃包住,后期可能加工资,平时先付生活费,工作时间大致7点到8点起床干活,下班时间依工作量而定。次日,蒋某(化名)按指示到工地从事空调安装工作。4月27日,蒋某(化名)工作中受伤后未再工作。蒋某(化名)要求确认自2月23日起与王某(化名)存在劳动关系,而王某(化名)认为双方是临时工性质,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审理。从主体资格看,蒋某(化名)与王某(化名)符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从经济从属性来看,双方约定日薪及预付生活费的支付方式,王某(化名)在蒋某(化名)工作期间多次支付报酬,受伤后还垫付医疗费,存在经济从属性;从人身从属性来讲,蒋某(化名)的工作在王某(化名)具体指挥、监督和管理下进行,王某(化名)安排工作任务、指定地点,对工具使用、安全规范等提出要求,虽下班时间不固定,但符合空调安装行业特点,蒋某(化名)需服从安排,无自主决定权;从组织从属性方面,蒋某(化名)从事的空调安装工作属于王某(化名)经营业务范围。综上,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电信诈骗案:精准辩护降低刑期
被告人黄某(化名)受他人邀约加入境外电信
网络诈骗集团,该集团利用电信网络针对不特定公众实施诈骗。
公诉机关查明,黄某(化名)参与期间集团累计诈骗65万余元,以
诈骗罪起诉,主张其涉案金额属数额特别巨大。辩护人顾娟律师提出,根据相关规定,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人仅对参与期间团伙全部诈骗行为担责,且需区分主从犯。黄某(化名)在境外窝点一个月内未实际实施诈骗,处于学习话术资料的预备阶段,无受害人因他的行为受骗,不应将65万余元诈骗金额归责于他,请求认定其未达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实行阶段或认定为从犯从轻处理。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化名)明知是诈骗团伙仍出境停留30日以上,构成诈骗罪,但因未实际实施诈骗,未采纳公诉机关关于涉案金额65万余元的指控,最终以诈骗罪判处黄某(化名)刑罚,刑期较公诉机关建议幅度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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