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顾娟律师是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也是中共党员,同时担任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执业11年来,她在多个法律领域颇有建树,下面为大家介绍她经办的几个典型案例。
一、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案
2025年2月4日,张某(化名)骑电动自行车与李某(化名)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张某(化名)受伤。经认定,张某(化名)无责,李某(化名)全责。司法鉴定显示,张某(化名)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精神伤残也为十级。张某(化名)起诉要求李某(化名)赔偿各项损失,但李某(化名)对赔偿金计算方式和金额有异议,认为精神伤残不应与肢体伤残一并赔付。法院审理后认为,肢体伤残和精神伤残性质不同、侵害法益各异,判决李某(化名)赔偿张某(化名)各项损失。
二、事实劳动关系确认案
(一)案件背景
2025年2月23日,蒋某(化名)通过微信联系王某(化名)求职,约定日薪260元,包吃包住,后期看表现加工资,平时先付生活费,工作时间7点到8点起床干活,下班时间依工作量而定。次日,蒋某(化名)按指示到工地从事空调安装工作。4月27日,蒋某(化名)工作中受伤后未再工作。蒋某(化名)要求确认与王某(化名)自2月2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化名)则认为是临时工性质。
(二)法律依据与认定过程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仲裁委从以下方面进行审理:
1.主体资格:蒋某(化名)与王某(化名)符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2.经济从属性:双方约定日薪260元,平时预付生活费,王某(化名)工作期间多次支付报酬,受伤后还垫付医疗费,存在经济从属性。
3.人身从属性:蒋某(化名)工作受王某(化名)具体指挥、监督和管理。微信记录显示,王某(化名)安排工作任务、指定地点,对工具使用、安全规范等提出要求,虽下班时间不固定,但与行业特点有关,蒋某(化名)无自主决定权。
4.组织从属性:蒋某(化名)从事的空调安装工作属于王某(化名)经营业务范围。
(三)仲裁结果
综合以上情况,仲裁委认为蒋某(化名)与王某(化名)具备劳动关系成立情形,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案例体现了顾娟律师在劳动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案
被告人黄某(化名)受邀加入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该集团诈骗金额达65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诈骗罪起诉黄某(化名)。顾娟律师作为辩护人提出,黄某(化名)在一个月内未实际实施诈骗,处于学习话术的预备阶段,无受害人因他受骗,不应将65万余元归责于他,请求认定未达犯罪实行阶段或为从犯从轻处理。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化名)构成诈骗罪,但未采纳65万余元的指控,最终量刑较公诉机关建议大幅下降。
顾娟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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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娟律师
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嘉兴
擅长: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律师简介
顾娟律师,浙江国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嘉兴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海宁市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律师。曾荣获海宁市优秀公益律师、嘉兴市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擅长刑事辩护,办理过大量刑事案件,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缓刑等;对房地产和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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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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