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娟律师,是
浙江国翱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一名中共党员。她拥有11年的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30420********89,联系地址位于浙江省
嘉兴市
海宁市海州西路218号宏达大厦702。顾娟律师身兼数职,是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嘉兴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还是海宁市军人军属
法律援助工作律师。她曾荣获海宁市优秀公益律师、嘉兴市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顾娟律师擅长多个法律领域,包括劳动
工伤、
交通事故、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经济纠纷等。下面将为大家介绍她办理过的一些典型案例。
案例一:电动自行车与小轿车碰撞伤残赔偿案
2025年2月4日,张某(化名)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李某(化名)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张某(化名)受伤。经认定,张某(化名)不负事故责任,李某(化名)负事故全部责任。经
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某(化名)因事故致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同时精神伤残也评定为十级。由于协商不成,张某(化名)起诉至
法院要求李某(化名)赔偿人身伤残
赔偿金、精神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损失。
李某(化名)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
伤残鉴定结论均无异议,但对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与具体赔偿金额提出异议,认为精神伤残不应当与肢体伤残一并赔付。顾娟律师在代理此案时,深入分析法律条文,向法院阐述肢体伤残与精神伤残属不同性质的损害后果,并且二者侵害法益各异,肢体伤残影响身体机能,精神伤残损害认知与社会适应能力。最终,法院采纳了顾娟律师的观点,判决李某(化名)赔偿张某(化名)人身伤残赔偿金、精神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损失,成功为张某(化名)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
案例二:确认
劳动关系仲裁案
2025年2月23日,申请人蒋某(化名)通过微信联系被申请人经营者王某(化名)求职,双方约定日薪260元,包吃包住,根据后期表现会加工资,平时先支付生活费;工作时间一般7点到8点起床去干活,下班时间根据工作量定。次日,蒋某(化名)按王某(化名)指示到其住处集合,并由其开车带往工地开始工作,具体从事空调安装工作。2025年4月27日,蒋某(化名)在工作中受伤,此后未再提供劳动。
蒋某(化名)要求确认与被申请人自2025年2月23日存在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系
临时工性质。顾娟律师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分析。从主体资格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从经济从属性看,双方约定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为日薪260元、支付方式为平时预付生活费,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工作期间分多次支付劳动报酬,且在申请人受伤后为其垫付医疗费,双方存在经济从属性;从人身从属性看,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在被申请人经营者王某(化名)的具体指挥、监督和管理下进行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某(化名)不仅安排具体工作任务、指定工作地点,还对工作过程中的工具使用、安全规范、工作细节提出要求,符合劳动关系中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从组织从属性看,申请人从事的空调安装工作属于被申请人经营业务范围。综上,仲裁委采纳了顾娟律师的意见,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保障了蒋某(化名)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境外电信
网络诈骗案辩护
被告人黄某(化名)受他人邀约,加入某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该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针对不特定社会公众,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实施诈骗活动。
公诉机关经侦查查明,黄某(化名)参与期间,其所属诈骗集团累计诈骗金额达65万余元,遂以
诈骗罪对黄某(化名)提起公诉,主张黄某(化名)涉案金额属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顾娟律师作为黄某(化名)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人,仅对其参与期间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且需区分主从犯。而黄某(化名)在境外诈骗窝点停留的一个月内,并未实际着手实施诈骗行为,仅处于学习话术资料的预备阶段,期间无任何受害人因黄某(化名)的行为受骗,故不应将团伙65万余元诈骗金额归责于黄某(化名),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其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实行阶段,或认定为从犯并从轻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化名)明知境外窝点系诈骗犯罪团伙所在地,仍出境赴该窝点累计停留30日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但因黄某(化名)未实际着手实施诈骗,涉案具体数额难以查证,未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其涉案金额65万余元的指控。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黄某(化名)刑罚,刑期较公诉机关建议幅度大幅下降,顾娟律师为黄某(化名)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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