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娟律师,是
浙江国翱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一名中共党员。她还是
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
嘉兴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委员会委员。执业11年来,她专注于多个法律领域,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一、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案:维护伤者合法权益
2025年2月4日,张某(化名)骑电动自行车与李某(化名)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张某(化名)受伤。经认定,张某(化名)无责,李某(化名)负全责。
司法鉴定显示,张某(化名)因事故致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精神伤残也评定为十级。因协商无果,张某(化名)起诉李某(化名)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李某(化名)对事故责任认定和
伤残鉴定无异议,但对
赔偿金计算方式和具体金额有异议,认为精神伤残不应与肢体伤残一并赔付。顾娟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强调肢体伤残与精神伤残属不同性质的损害后果,侵害的法益也不同,肢体伤残影响身体机能,精神伤残损害认知与社会适应能力。最终,
法院采纳了顾娟律师的观点,判决李某(化名)赔偿张某(化名)人身伤残赔偿金、精神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损失,成功维护了张某(化名)的合法权益。
二、
劳动关系确认案:保障劳动者权益
2025年2月23日,蒋某(化名)通过微信联系王某(化名)求职,双方约定日薪260元,包吃包住,根据后期表现加工资,平时先支付生活费。次日,蒋某(化名)按指示到工地工作,从事空调安装。4月27日,蒋某(化名)在工作中受伤,此后未再提供劳动。蒋某(化名)要求确认与王某(化名)所在单位自2月23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但王某(化名)认为双方是
临时工性质。
顾娟律师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分析。从主体资格看,蒋某(化名)与王某(化名)所在单位符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从经济从属性看,双方约定了劳动报酬计算和支付方式,王某(化名)在蒋某(化名)工作期间支付报酬并垫付医疗费;从人身从属性看,蒋某(化名)的工作在王某(化名)的指挥、监督和管理下进行,虽下班时间不固定,但符合行业特点且需服从安排;从组织从属性看,蒋某(化名)从事的空调安装工作属于单位经营业务范围。最终,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保障了蒋某(化名)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境外电信
网络诈骗案:为当事人减轻刑罚
被告人黄某(化名)受他人邀约,加入某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集团。该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实施诈骗活动,
公诉机关查明黄某(化名)参与期间集团累计诈骗金额达65万余元,以
诈骗罪对黄某(化名)提起公诉,主张其涉案金额属数额特别巨大。
顾娟律师作为黄某(化名)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指出,根据相关规定,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人仅对其参与期间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且需区分主从犯。黄某(化名)在境外诈骗窝点停留的一个月内,未实际着手实施诈骗行为,仅处于学习话术资料的预备阶段,无受害人因他的行为受骗。因此,不应将团伙65万余元诈骗金额归责于黄某(化名),请求法院认定其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实行阶段,或认定为从犯并从轻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化名)明知是诈骗团伙仍出境赴窝点停留30日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因黄某(化名)未实际着手实施诈骗,涉案具体数额难以查证,未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其涉案金额65万余元的指控。综合全案,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黄某(化名)刑罚,刑期较公诉机关建议幅度大幅下降,为黄某(化名)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处罚。
顾娟律师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