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律师是
江苏联盛(
泰州)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致力于
侵权类、保险类及
劳动争议类纠纷方面案件的理论研究,执业15年来办理了数百起相关案件,经验丰富。以下为大家介绍他经办的一些典型案例。
案例一: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4年1月22日,原告张某(化名)驾驶电动车与被告方某(化名)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化名)受伤严重。经交警认定,张某(化名)负主要责任,方某(化名)负次要责任。张某(化名)经多次住院治疗,伤情构成一级残疾。被告保险
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在规定时间申请重新鉴定和提交反驳证据。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化名)70余万元,超出
交强险部分损失由方某(化名)承担40%,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认为20000元。此案例在
司法鉴定意见采纳、责任比例确定和完全护理依赖认定方面具有参考价值,提醒当事人重视鉴定程序规范性,充分举证争取合理责任比例,了解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因素。
案例二:建筑工地吊装事故致人受伤责任认定与赔偿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XX建筑公司厂区配合吊装墙板作业时,被移动的墙板挤压受伤。王某(化名)作为XX劳务公司员工,操作电动单梁起重机,因操作不当致使墙板移动挤压张某(化名)。张某(化名)被诊断为腰椎横突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产生了一定的医疗费和鉴定费。
争议焦点
1.原告人身损害与王某(化名)的操作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原告受损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法院认定与裁判理由
1.因果关系认定:法院通过现场勘查和双方陈述,确认王某(化名)操作起重机使墙板移动导致张某(化名)受伤,且张某(化名)的伤情与本次外伤存在因果关系。
2.过错责任认定
原告张某(化名)的过错:张某(化名)作为有经验的老员工,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王某(化名)的过错:王某(化名)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且未接受专业培训,操作不当负主要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王某(化名)是XX劳务公司员工,其职务行为造成的侵权责任由XX劳务公司承担。
XX建筑公司的责任:因吊装劳务外包无特定资质要求,XX建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张某(化名)承担30%责任,XX劳务公司承担70%责任。
法律分析
此案例涉及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操作安全责任认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用人单位有安全管理责任,劳动者也应尽安全注意义务,劳务外包需明确安全责任。
案例启示
建筑企业要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劳动者要提高安全意识,劳务外包合同应明确安全责任,司法裁判要合理划分责任。
案例三:个体工商户未参保
工伤赔偿案
原告张某(化名)在某家具店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
工伤并评定为十级伤残。该家具店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其妻子于某(化名)参与工资发放等经营管理。家具店未为张某(化名)缴纳工伤保险,张某(化名)起诉要求赔偿。法院认定该家具店为家庭经营,王某(化名)和于某(化名)共同承担责任,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总额并扣除已支付款项后,判决由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余款。此案例明确了个体工商户未参保的工伤赔偿责任及家庭经营的认定规则。
案例四:顺风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纠纷
2023年,王某(化名)驾驶车辆搭载乘客张某(化名),张某(化名)开门致曹某死亡。交警认定王某(化名)和张某(化名)负同等责任。车辆投保了相关保险,保险公司以乘客开门行为和王某(化名)接顺风单为由拒赔。法院认为乘客开门行为属车辆使用过程,王某(化名)的顺风车行为未改变车辆性质和增加危险程度,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侵权人按责分担
诉讼费和保全费。此案例厘清了“使用机动车”的解释和顺风车性质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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