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律师:办张某三案彰显专业,为公平正义保驾护航!
解析
缪江云律师,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执业15年来,办理了数百起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类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有着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下为大家介绍他办理的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4年1月22日,原告张某(化名)驾驶二轮电动车与被告方某(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化名)受伤。经交警认定,张某(化名)负主要责任,方某(化名)负次要责任。张某(化名)因事故多处严重损伤,构成一级残疾。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在指定时间申请重新鉴定和提交反驳证据。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化名)70余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由方某(化名)承担40%,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20000元。此案例体现了司法鉴定意见采纳、责任比例确定和完全护理依赖认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案例二:建筑工地吊装事故纠纷
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建筑工地配合吊装墙板作业时被挤压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吊装操作员王某(化名)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违规操作,负主要责任;张某(化名)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定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向张某(化名)赔偿十万余元。该案例涉及特种设备操作安全责任认定、用人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劳动者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和外包劳务资质等问题。
案例三:个体工商户工伤赔偿纠纷
原告张某(化名)系某家具店木工,2024年5月10日工作时锯伤左手手指,被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十级伤残。该家具店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其与于某(化名)系夫妻关系,张某(化名)工资由于某(化名)结算支付。事故发生后,家具店未为张某(化名)缴纳工伤保险和支付工伤待遇。张某(化名)申请劳动仲裁后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各项费用。
争议焦点
1.于某(化名)是否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工伤待遇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3.医疗费用中是否存在不合理支出。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营业执照仅登记王某(化名)为经营者,但于某(化名)长期参与工资发放等经营活动,可认定家具店由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共同经营,依据法律规定,张某(化名)有权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责任。张某(化名)受伤前月均工资为6133元,以此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酌定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经社保机构审核,支持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也按标准确定。最终,法院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总额为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62306.72元由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
典型意义
此案例明确了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应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法定工伤待遇;配偶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可认定为“家庭经营”,夫妻双方须以家庭财产共同承担责任,对规范小微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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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江云律师
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泰州执业15年
擅长: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
律师简介
缪江云,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现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致力于侵权类、保险类及劳动争议类纠纷方面案件的理论研究,办理了数百起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类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有着深厚的专业素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曾先后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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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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