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推荐:缪江云律师成功处理交赔、工赔等多起典型案件!
解析
缪江云是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中共党员,同时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执业15年来,他办理了数百起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类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经验十分丰富。下面为大家介绍他办过的一个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化名)是某家具店的木工。2024年5月10日,他在工作时操作电锯,不慎锯伤了左手手指。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被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该家具店是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是王某(化名),其与于某(化名)是夫妻关系。张某(化名)受伤前的工资由王某(化名)之妻于某(化名)通过微信结算支付。
事故发生后,家具店既没给张某(化名)缴纳工伤保险,也未依法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张某(化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未按时审结,于是他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家具店、王某(化名)及于某(化名)共同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71,095.27元(已扣除对方先行支付的19,000元)。
二、争议焦点
责任主体认定
于某(化名)是否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成为案件的一个关键问题。虽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仅登记王某(化名)为经营者,但是于某(化名)的行为是否能认定其参与共同经营,决定了她是否需要担责。
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张某(化名)受伤前的工资情况是确定工伤待遇计算标准的重要依据,如何准确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双方争议的另一个焦点。
医疗费用合理性
医疗费用中是否存在不合理支出,也是案件需要解决的问题。社保机构对张某(化名)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进行审核,这部分费用的认定关乎最终的赔偿数额。
三、法院裁判
责任主体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于某(化名)长期参与工资发放、使用“某家具城”名义对外联络以及与王某(化名)的夫妻关系等事实,足以认定该家具店是由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共同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债务应以家庭财产承担。所以张某(化名)有权要求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承担责任。
待遇标准确定
张某(化名)受伤前月均工资为6,133元,法院以此作为“本人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同时结合其伤情及医嘱,酌定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医疗费用核定
经社保机构审核,张某(化名)治疗期间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为12,243.72元,法院予以支持。护理费按1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交通费酌定300元。最终法院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总额为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62,306.72元由某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
四、典型意义
此案明确了两个重要规则。一方面,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需全额承担法定工伤待遇;另一方面,虽仅一人登记为经营者,但配偶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可认定为“家庭经营”,夫妻双方要以家庭财产共同承担责任。该案例对规范小微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也提醒个体工商户要依法参保、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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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江云律师
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泰州执业15年
擅长: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
律师简介
缪江云,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现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致力于侵权类、保险类及劳动争议类纠纷方面案件的理论研究,办理了数百起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类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有着深厚的专业素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曾先后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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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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