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律师,
江苏联盛(
泰州)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执业15年来,他致力于
侵权类、保险类及
劳动争议类纠纷方面的案件处理,办理了数百起相关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他办理的一起个体工商户未参保,经营者夫妻共同担责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0日,原告张某(化名)在某家具店操作电锯时,不慎锯伤左手手指。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
工伤,并于2025年6月16日被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该家具店是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是夫妻关系。张某(化名)受伤前的工资由王某(化名)之妻于某(化名)通过微信结算支付,2024年2月21日至5月30日期间,张某(化名)实际领取工资约20,240元,折合月均工资约6,133元。事故发生后,家具店未为张某(化名)缴纳工伤保险,也未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张某(化名)申请
劳动仲裁,因
仲裁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他依法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家具店、王某(化名)及于某(化名)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合计71,095.27元(已扣除对方先行支付的19,000元)。
争议焦点
责任主体的确定
于某(化名)是否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
工伤赔偿责任,成为本案的一个关键问题。虽然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上仅登记王某(化名)为经营者,但于某(化名)长期参与工资发放,使用“某家具城”名义对外联络,且与王某(化名)是夫妻关系。
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张某(化名)受伤前月均工资为6,133元,该工资标准是否应作为“本人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停工留薪期的时长如何确定,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医疗费用合理性
医疗费用中是否存在不合理支出,也是本案需要解决的问题。张某(化名)治疗期间的医疗费需要经过审核,以确定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
法院裁判
责任主体认定
法院认为,结合于某(化名)长期参与工资发放、使用“某家具城”名义对外联络、与王某(化名)系夫妻关系等事实,足以认定该家具店系由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共同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债务应以家庭财产承担。所以张某(化名)有权要求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承担责任。
待遇标准确定
张某(化名)受伤前月均工资为6,133元,法院以此作为“本人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结合其伤情及医嘱,法院酌定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医疗费用审核
经
社保机构审核,张某(化名)治疗期间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为12,243.72元,法院予以支持;护理费按1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交通费酌定300元。
综上,法院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总额为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62,306.72元由某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
缪江云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这起案例也为个体工商户用工和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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