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律师是
江苏联盛(
泰州)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执业15年,专注于
侵权类、保险类及
劳动争议类纠纷案件,办理过数百起相关案件,经验十分丰富。下面为大家介绍他经办的一些典型案例。
一、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2024年1月22日,张某(化名)驾驶二轮电动车与方某(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化名)负主要责任,方某(化名)负次要责任。张某(化名)因事故多处严重损伤,构成一级残疾。被告保险
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在规定时间申请重新鉴定和提交反驳证据。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化名)70余万元,超出
交强险部分损失方某(化名)承担40%,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20000元。此案例在
司法鉴定意见采纳、责任比例确定等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规范指引。
二、建筑工地吊装事故致人受伤案例
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建筑工地配合吊装墙板作业时被挤压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吊装操作员王某(化名)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违规操作,负主要责任;张某(化名)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最终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该案例涉及特种设备操作安全责任认定,对
建筑行业有警示意义。
三、个体工商户未参保
工伤赔偿案例
原告张某(化名)系某家具店木工,2024年5月10日工作时锯伤左手手指,被认定为
工伤,评定为十级伤残。某家具店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其与于某(化名)系夫妻关系,张某(化名)工资由于某(化名)结算支付。事故发生后,家具店未为张某(化名)缴纳工伤保险和支付工伤待遇。张某(化名)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各项费用。
(一)争议焦点
1.于某(化名)是否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工伤待遇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3.医疗费用中是否存在不合理支出。
(二)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虽
营业执照仅登记王某(化名)为经营者,但于某(化名)参与工资发放等,可认定家具店系夫妻共同经营,依据法律规定,王某(化名)、于某(化名)需共同承担责任。张某(化名)受伤前月均工资为6133元,以此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酌定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经审核,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为12243.72元,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按相应标准酌定。最终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总额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62306.72元由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
(三)典型意义
该案例明确了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需全额承担法定工伤待遇;配偶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可认定为“家庭经营”,夫妻双方以家庭财产共同承担责任。对规范
小微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有积极示范作用。
四、乘客开门致人死亡交通事故案例
2023年11月16日,王某(化名)搭载乘客张某(化名),张某(化名)开门与曹某碰撞致其死亡。交警认定王某(化名)与张某(化名)各负同等责任。车辆投保了相关保险,曹某近亲属起诉要求赔偿。案件围绕乘客开车门致人损害是否属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驾驶员接顺风单是否触发免责条款展开辩论。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侵权人按责分担
诉讼费、保全费。此案例对规范共享出行、保障受害人权益有积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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