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律师:交通事故、工地事故等多领域胜诉,为当事人保驾护航!
解析
缪江云律师是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执业15年来,办理了数百起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类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经验十分丰富。下面为大家介绍他经办的几个典型案例。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2024年1月22日,原告张某(化名)骑电动车与被告方某(化名)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化名)负主要责任,方某(化名)负次要责任。张某(化名)多处严重损伤,构成一级残疾。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时间申请重新鉴定和提交反驳证据。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化名)70余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方某(化名)承担40%,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20000元。此案例在司法鉴定意见采纳、责任比例确定等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规范指引。
二、建筑工地吊装事故致人受伤案例
(一)案例摘要
这是一起建筑工地因吊装设备操作不当导致工人受伤的纠纷。原告张某(化名)在配合吊装墙板作业时被挤压受伤,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定吊装操作员王某(化名)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违规操作负主要责任,张某(化名)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化名)十万余元。
(二)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XX建筑公司厂区作业,配合王某(化名)吊装墙板。王某(化名)无操作资格操作起重机,因操作不当,墙板挤压张某(化名)致其受伤。张某(化名)经诊断为腰椎横突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和鉴定费。
(三)争议焦点
一是原告人身损害与王某(化名)操作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是原告受损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四)法院认定与裁判理由
1.因果关系认定:法院经勘查和双方陈述,确认王某(化名)操作起重机移动墙板的行为与原告受伤存在因果关系。
2.过错责任认定:张某(化名)作为有经验的工人,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化名)无操作资格且操作不当,负主要责任;王某(化名)是XX劳务公司员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XX建筑公司劳务外包无资质强制要求,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张某(化名)承担30%责任,XX劳务公司承担70%责任。
(五)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特种设备操作安全责任认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用人单位应进行安全培训,劳动者也应尽安全注意义务。此案例对建筑工地作业安全管理有重要警示作用。
(六)案例启示
建筑企业要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劳动者要提高安全意识,劳务外包需明确安全责任,司法裁判应合理划分责任。
三、个体工商户工伤赔偿案例
原告张某(化名)在某家具店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评定为十级伤残。家具店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未支付工伤待遇。法院认定家具店由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共同经营,二人共同承担责任。法院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余款由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此案例明确了个体工商户未参保及家庭经营的责任承担规则。
四、顺风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2023年,王某(化名)搭载乘客张某(化名),张某(化名)开门致曹某死亡。交警认定王某(化名)与张某(化名)同等责任。车辆投保了保险,王某(化名)系顺风车搭载。争议焦点为乘客开门致损是否属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以及顺风车是否触发保险免责。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侵权人分担诉讼费和保全费。该案例厘清了“使用机动车”的解释和顺风车性质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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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江云律师
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泰州执业15年
擅长: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
律师简介
缪江云,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现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致力于侵权类、保险类及劳动争议类纠纷方面案件的理论研究,办理了数百起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类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有着深厚的专业素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曾先后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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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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