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是
江苏联盛(
泰州)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也是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执业年限达15年,擅长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等领域。他办理过众多案件,其中个体工商户未参保,经营者夫妻共同担责的案例极具典型意义。
基本案情:
工伤索赔引纠纷
原告张某(化名)是某家具店木工,2024年5月10日工作时操作电锯不慎锯伤左手手指。经认定为工伤,后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该家具店是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是夫妻关系,张某(化名)工资由王某(化名)之妻于某(化名)结算支付。事故发生后,家具店未为张某(化名)缴纳工伤保险,也未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张某(化名)申请
劳动仲裁,因
仲裁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便向
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家具店、王某(化名)及于某(化名)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合计71,095.27元(已扣除对方先行支付的19,000元)。
争议焦点:责任、标准与费用之争
责任主体认定
于某(化名)是否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是争议焦点之一。虽然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仅登记王某(化名)为经营者,但于某(化名)长期参与工资发放、使用“某家具城”名义对外联络,且与王某(化名)是夫妻关系。
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张某(化名)受伤前月均工资为确定工伤待遇计算标准带来了争议。如何准确认定“本人工资”来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关乎张某(化名)的切身利益。
医疗费用合理性
医疗费用中是否存在不合理支出,也是双方辩论的要点。张某(化名)的治疗费用需要经过严格审核,以确定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金额。
法院裁判:公平公正定纷争
责任主体判定
法院认为,结合于某(化名)长期参与工资发放、使用特定名义对外联络及夫妻关系等事实,足以认定该家具店系由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共同经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债务应以家庭财产承担。所以张某(化名)有权要求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承担责任。
待遇标准确定
法院以张某(化名)受伤前月均工资6,133元作为“本人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结合其伤情及医嘱,酌定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医疗费用核定
经
社保机构审核,张某(化名)治疗期间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为12,243.72元,法院予以支持;护理费按1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交通费酌定300元。最终法院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总额为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62,306.72元由某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
典型意义:规范用工保障权益
本案明确了两个重要规则,一是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应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法定工伤待遇;二是虽仅一人登记为经营者,但配偶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可认定为“家庭经营”,夫妻双方须以家庭财产共同承担责任。该案对规范
小微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具有积极示范作用,也提醒个体工商户依法参保、合规经营,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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