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律师是
江苏联盛(
泰州)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执业15年来,办理了数百起
交通事故、
工伤、保险、
劳动争议类及其他
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经验丰富。下面为大家介绍他经办的一些典型案例。
一、建筑工地吊装事故致人受伤案
(一)案例摘要
这是一起建筑工地作业中因吊装设备操作不当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原告张某(化名)在配合吊装墙板作业时被移动的墙板挤压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认定,吊装操作员王某(化名)在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的情况下违规操作,负主要责任;原告张某(化名)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最终判决用人单位XX劳务
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向原告张某(化名)赔偿各项损失十万余元。
(二)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XX建筑公司厂区从事墙板打磨工作,与王某(化名)配合吊装墙板。王某(化名)操作电动单梁起重机,张某(化名)辅助确定墙板放置点。因王某(化名)操作不当,墙板向张某(化名)方向移动,导致其被挤压受伤。张某(化名)被诊断为腰椎横突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共产生医疗费3,651.67元,鉴定费3,400元。
(三)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1.因果关系认定:法院经现场勘查及双方陈述确认,王某(化名)操作起重机移动墙板的行为与原告受伤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2.过错责任认定:张某(化名)作为有经验的老员工,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化名)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且操作不当,负主要责任;王某(化名)是XX劳务公司员工,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
侵权责任;XX建筑公司将吊装劳务外包给XX劳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张某(化名)承担30%责任,XX劳务公司承担70%责任。
(四)法律分析与启示
本案涉及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操作安全责任认定问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用人单位应进行安全培训,劳动者也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建筑企业应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劳动者要提高安全意识,劳务外包需明确安全责任。
二、其他典型案例
(一)交通事故案
2024年1月22日,原告张某(化名)与被告方某(化名)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化名)负主要责任,方某(化名)负次要责任。张某(化名)多处严重损伤,构成一级残疾。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时间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化名)70余万元,超出
交强险部分方某(化名)承担40%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20,000元。
(二)
工伤赔偿案
原告张某(化名)在某家具店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该家具店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其与于某(化名)系夫妻关系,于某(化名)参与工资发放。法院认定该家具店由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共同经营,二人共同承担责任,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62,306.72元由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3年11月16日,乘客张某(化名)开门与曹某碰撞,致曹某死亡。交警认定驾驶员王某(化名)与乘客张某(化名)各负同等责任。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以乘客开门行为及车辆使用性质改变为由拒赔。法院认为乘客开门行为属车辆使用过程,王某(化名)行为属顺风车,未改变车辆性质,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付。
缪江云律师凭借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些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其经办的案例对类似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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