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推荐:缪江云律师15年执业,成功化解多类经典纠纷
解析
缪江云律师是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执业15年来,办理了数百起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类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经验十分丰富。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他办理过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4年1月22日,张某(化名)驾驶电动车与方某(化名)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化名)负主要责任,方某(化名)负次要责任。张某(化名)因事故多处严重损伤,经鉴定为一级残疾。被告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时间申请重新鉴定和提交反驳证据。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化名)70余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方某(化名)承担40%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20000元。此案例在司法鉴定意见采纳、责任比例确定等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规范指引。
案例二:建筑工地吊装事故纠纷
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配合吊装墙板作业时被挤压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吊装操作员王某(化名)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违规操作负主要责任,张某(化名)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最终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该案例涉及特种设备操作安全责任认定,对建筑行业特种设备操作安全管理有警示意义。
案例三:个体工商户工伤赔偿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化名)是某家具店木工,2024年5月10日工作时锯伤左手手指,后被认定为工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该家具店是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是夫妻,张某(化名)工资由于某(化名)结算支付。事故发生后,家具店未缴纳工伤保险和支付工伤待遇,张某(化名)起诉要求赔偿71,095.27元(已扣除先行支付的19,000元)。
争议焦点
一是于某(化名)是否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二是工伤待遇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三是医疗费用中是否存在不合理支出。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虽营业执照仅登记王某(化名)为经营者,但于某(化名)长期参与工资发放等,可认定家具店由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共同经营,依据相关法律,张某(化名)有权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责任。张某(化名)受伤前月均工资6,133元,以此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酌定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经审核,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为12,243.72元,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也合理确定。最终法院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总额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62,306.72元由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
典型意义
此案例明确了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需全额承担法定工伤待遇;配偶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可认定为“家庭经营”,夫妻双方以家庭财产共同承担责任。对规范小微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有积极示范作用。
案例四:顺风车交通事故纠纷
2023年11月16日,王某(化名)驾车搭载乘客张某(化名),张某(化名)开门致曹某死亡。交警认定王某(化名)与张某(化名)同等责任。车辆投保了保险,保险公司与原告方就乘客开门行为是否属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王某(化名)接顺风单是否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触发免责条款产生争议。法院认为乘客开门行为属车辆使用过程,王某(化名)行为属顺风车,未改变车辆性质和增加危险程度,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该案例对规范共享出行、保障受害人权益、统一司法尺度有积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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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江云律师
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泰州执业15年
擅长: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
律师简介
缪江云,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现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致力于侵权类、保险类及劳动争议类纠纷方面案件的理论研究,办理了数百起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类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有着深厚的专业素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曾先后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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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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