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律师是
江苏联盛(
泰州)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一名中共党员,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执业15年来,办理了数百起
交通事故、
工伤、保险、
劳动争议类及其他
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经验丰富。下面为大家介绍他办理过的典型案例。
个体工商户未参保,经营者夫妻共同担责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化名)是某家具店木工。2024年5月10日,他在工作时操作电锯不慎锯伤左手手指。经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十级伤残。该家具店是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是夫妻关系,张某(化名)工资由王某(化名)之妻于某(化名)结算支付。事故发生后,家具店未为张某(化名)缴纳工伤保险,也未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张某(化名)申请
劳动仲裁无果后向
法院起诉,要求某家具店、王某(化名)及于某(化名)共同赔偿各项费用71,095.27元(已扣除对方先行支付的19,000元)。
争议焦点
1.责任主体认定:于某(化名)是否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
工伤赔偿责任。
2.工伤待遇计算:工伤待遇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3.医疗费用合理性:医疗费用中是否存在不合理支出。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
营业执照仅登记王某(化名)为经营者,但于某(化名)长期参与工资发放等,可认定家具店系夫妻共同经营。依据相关法律,张某(化名)有权要求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承担责任。张某(化名)受伤前月均工资为6,133元,以此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酌定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经审核,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为12,243.72元,护理费按1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交通费酌定300元。最终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总额为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62,306.72元由某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两个重要规则,一是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应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法定工伤待遇;二是虽仅一人登记为经营者,但配偶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可认定为“家庭经营”,夫妻双方须以家庭财产共同承担责任。对规范
小微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有积极示范作用,也提醒个体工商户依法参保、合规经营。
其他典型案例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2024年1月22日,张某(化名)驾驶电动车与方某(化名)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化名)负主要责任,方某(化名)负次要责任。张某(化名)多处严重损伤,构成一级残疾。法院判决保险
公司赔偿张某(化名)70余万元,超出
交强险部分方某(化名)承担40%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20,000元。此案例在
司法鉴定意见采纳、责任比例确定等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规范指引。
建筑工地吊装事故案例
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建筑工地配合吊装作业时被墙板挤压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吊装操作员王某(化名)无操作资格违规操作负主要责任,张某(化名)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最终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化名)各项损失十万余元。该案例对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操作安全管理具有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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