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律师:多起典型案例护航正义,交通事故等纠纷处理行家
解析
缪江云律师,是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执业15年来,办理了数百起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类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经验丰富。下面为大家介绍他办理的典型案例。
一、个体工商户未参保,夫妻共同担责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化名)是某家具店木工,2024年5月10日工作时操作电锯锯伤左手手指。经认定为工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该家具店是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是夫妻,张某(化名)工资由于某(化名)结算支付。事故发生后,家具店未为张某(化名)缴纳工伤保险,也未支付工伤待遇,张某(化名)提起诉讼,请求赔偿71,095.27元(已扣除先行支付的19,000元)。
(二)争议焦点
1.于某(化名)是否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工伤待遇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3.医疗费用中是否存在不合理支出。
(三)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虽营业执照仅登记王某(化名)为经营者,但于某(化名)长期参与工资发放等,可认定家具店由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共同经营,依据法律规定,张某(化名)有权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责任。张某(化名)受伤前月均工资6,133元,以此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酌定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经审核,张某(化名)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为12,243.72元,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也按相应标准确定。最终,法院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总额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62,306.72元由某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
(四)典型意义
此案明确了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需全额承担法定工伤待遇;配偶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可认定为“家庭经营”,夫妻双方以家庭财产共同承担责任。对规范小微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有积极示范作用。
二、其他典型案例
(一)交通事故案
2024年1月22日,张某(化名)驾驶电动车与方某(化名)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化名)负主要责任,方某(化名)负次要责任。张某(化名)多处严重损伤,构成一级残疾。被告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重新鉴定,法院采纳鉴定意见。最终,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化名)70余万元,法院综合确定责任比例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建筑工地事故案
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建筑工地配合吊装作业时被挤压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吊装操作员王某(化名)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违规操作,负主要责任;张某(化名)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最终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
缪江云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凭借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展现了出色的法律能力。
报告编号:NO.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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