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律师,
江苏联盛(
泰州)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在处理
侵权类、保险类及
劳动争议类纠纷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经验。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缪江云律师经办的一起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案件突发:乘客开门致人死亡悲剧
2023年11月16日14时55分许,一场悲剧在沿海曙路的某市里仁路口东侧上演。王某(化名)驾驶登记在其妹李某(化名)名下的小型
新能源轿车,临时停靠于非机动车道。车上未成年乘客张某(化名)在未充分观察后方交通情况时,突然打开左后车门,与同向骑行二轮电动车的曹某发生碰撞,曹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交警部门两次调查认定,最终确定驾驶员王某(化名)与乘客张某(化名)各负事故同等责任,死者曹某无责任。该车辆在紫金财险某中心支
公司投保了
交强险、300万元商业
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时,王某(化名)当日是通过网络平台接单搭载张某(化名),行程与下班路线一致,仅收取少量费用分摊油费。曹某的三位近亲属将王某(化名)、张某(化名)、车主李某(化名)及保险公司诉至
法院,索赔575,913元。
激烈辩论:两大核心争议焦点
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之争
保险公司认为,商业三者险条款规定仅对“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承担责任。乘客张某(化名)并非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其开门行为是个人行为,不应纳入保险责任。而缪江云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使用机动车”应作整体性解释,涵盖车辆静止状态下的上下车过程;驾驶员允许张某(化名)搭乘并停车供其下车,是对车辆功能的延续使用;开门动作虽由乘客实施,但在驾驶员授权和车辆运行场景下完成,与停车行为共同构成事故原因;并且依据相关法规,驾驶员与乘客均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他人通行”的法定义务,二者行为不可割裂。
顺风车性质认定之辩
保险公司援引保险合同中“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免责”的约定,主张王某(化名)从事
网约车运营,拒绝赔偿商业险。原告方则抗辩称,王某(化名)有固定职业,仅偶尔在通勤途中搭载顺路乘客,所收费用远低于市场运价,属于成本分摊型“私人小客车合乘”(即顺风车);根据相关政策文件,顺风车不属于“营运活动”;该行为未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且在保险人承保时可合理预见,不构成《
保险法》规定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公正裁决:明确规则保障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可了缪江云律师一方的观点。对于保险责任范围,法院认为乘客在驾驶员允许下乘坐并下车,其开车门行为是车辆使用过程的自然组成部分。驾驶员负有提醒、观察义务,其停车位置及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与乘客开门行为共同导致事故,应视为“被保险人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符合商业三者险赔付条件。在顺风车性质认定上,法院判定王某(化名)的行为符合“顺风车”的界定,未改变车辆家庭自用性质,也未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不得据此免责。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含精神抚慰金),超出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承担,
诉讼费、保全费由侵权人王某(化名)、张某(化名)按责分担。
案例影响:规范共享出行统一尺度
本案的判决意义重大。它厘清了两个重要规则,一是“使用机动车”应作功能性、整体性解释,不能机械限定于“驾驶”行为;二是顺风车不等于营运车辆,判断是否改变使用性质需结合频率、目的、收费性质等综合认定,避免保险公司不当扩大免责范围。这起案例为规范共享出行、保障受害人权益以及统一司法尺度提供了积极的参考价值,缪江云律师在本案中的出色表现,也充分展现了他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法律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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