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律师是
江苏联盛(
泰州)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执业15年来,办理了数百起
交通事故、
工伤、保险、
劳动争议类及其他
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经验丰富。下面为大家介绍他办理过的部分典型案例。
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2024年1月22日,原告张某(化名)驾驶二轮电动车与被告方某(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化名)受伤严重,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一级残疾。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医药
高新区大队认定,张某(化名)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某(化名)负次要责任。被告某某保险
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在
法院指定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交反驳证据。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化名)损失70余万元,超出
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被告方某(化名)承担40%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认20000元。
此案例在
司法鉴定意见采纳、责任比例确定等方面具有典型参考价值。它提醒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要规范鉴定程序,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诉讼中要充分举证,争取合理的责任比例;精神损害抚慰金需综合多因素确定,并非原告主张多少就判多少。
二、建筑工地吊装事故致人受伤案例
(一)案例摘要
这是一起建筑工地作业过程中因吊装设备操作不当导致工人受伤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原告张某(化名)在配合吊装墙板作业时被移动的墙板挤压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定,吊装操作员王某(化名)在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的情况下违规操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原告张某(化名)作为有经验的工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最终判决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向原告张某(化名)赔偿各项损失十万余元。
(二)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XX建筑公司厂区配合吊装墙板作业时被挤压受伤,诊断为腰椎横突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化名)共发生医疗费3,651.67元,鉴定费3,400元。
(三)争议焦点
一是原告人身损害与王某(化名)的操作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是原告受损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四)法院认定与裁判理由
法院经勘查和审理确认,王某(化名)操作起重机移动墙板的行为与原告受伤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张某(化名)作为老员工,未及时采取避让或保护措施,应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化名)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且操作不当,负主要责任;王某(化名)是XX劳务公司员工,由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
侵权责任;XX建筑公司将吊装劳务外包给XX劳务公司,该劳务外包工作无
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具备特定资质,故XX建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原告张某(化名)承担30%责任,王某(化名)(XX劳务公司)承担70%责任。
(五)法律分析
此案例涉及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操作安全责任认定问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用人单位应确保员工具备操作能力,劳动者自身也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外包劳务资质问题需根据法律法规判断,本案中XX建筑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六)案例启示
建筑企业应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严格审查操作人员资质并定期培训;劳动者要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务外包需明确安全责任,避免纠纷;司法裁判会合理划分责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三、个体工商户
工伤赔偿案例
原告张某(化名)在某家具店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且构成十级伤残。该家具店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其与于某(化名)系夫妻关系,张某(化名)工资由于某(化名)结算支付。家具店未为张某(化名)缴纳工伤保险,也未支付相关工伤待遇。法院审理认为,该家具店系由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共同经营,二人应以家庭财产共同承担责任。法院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总额为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62,306.72元由某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2023年11月,王某(化名)驾驶车辆搭载乘客张某(化名),张某(化名)开门与曹某碰撞致其死亡。交警部门最终认定王某(化名)与张某(化名)各负事故同等责任。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曹某近亲属起诉要求赔偿。本案争议焦点为乘客开车门致人损害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以及驾驶员利用私家车接顺风单是否构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从而触发免责条款。法院认为,乘客开车门行为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王某(化名)的顺风车行为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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