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缪江云律师!处理交通事故、建筑工地事故等多类案件超靠谱
解析
缪江云律师,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执业15年来,他办理了数百起交通事故、工伤、保险等方面的案件,专业能力出众,还荣获“十佳优秀公益律师”等多项荣誉。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他办理的几起典型案例。
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2024年1月22日,张某(化名)驾驶电动车与方某(化名)驾驶的轿车发生事故,张某(化名)负主要责任,方某(化名)负次要责任。张某(化名)因事故多处严重损伤,构成一级残疾。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在规定时间申请重新鉴定和提交反驳证据。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化名)70余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方某(化名)承担40%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20000元。此案例在司法鉴定意见采纳、责任比例确定等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规范指引。
二、建筑工地吊装事故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XX建筑公司厂区配合吊装墙板作业时,被移动的墙板挤压受伤。王某(化名)作为XX劳务公司员工,操作电动单梁起重机时因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且操作不当,导致墙板向张某(化名)移动,造成张某(化名)胸腰腹部外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化名)共发生医疗费3,651.67元,鉴定费3,400元。
争议焦点
一是原告人身损害与王某(化名)的操作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是原告受损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法院认定与裁判理由
1.因果关系认定:法院经勘查和双方陈述,确认王某(化名)操作起重机移动墙板的行为与张某(化名)受伤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2.过错责任认定
张某(化名)作为有经验的老员工,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王某(化名)无操作资格且未接受专业培训,操作不当负主要责任。
王某(化名)是XX劳务公司员工,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XX建筑公司将吊装劳务外包给XX劳务公司,该劳务外包无特定资质要求,XX建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张某(化名)承担30%责任,XX劳务公司承担70%责任。
法律分析与启示
此案例涉及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操作安全责任认定问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用人单位应进行安全培训,劳动者也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建筑企业应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劳动者要提高安全意识,劳务外包需明确安全责任,司法裁判应合理划分责任。
三、个体工商户工伤赔偿案例
张某(化名)在某家具店工作时锯伤手指,被认定为工伤且构成十级伤残。该家具店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其妻子于某(化名)参与工资发放。家具店未为张某(化名)缴纳工伤保险,张某(化名)起诉要求赔偿。法院认定该家具店由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共同经营,应共同承担责任,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总额为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由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
四、顺风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例
2023年11月16日,王某(化名)驾驶车辆搭载乘客张某(化名),张某(化名)开门致曹某死亡。交警认定王某(化名)与张某(化名)各负同等责任。车辆投保了相关保险,保险公司以乘客开门非保险责任范围和车辆改变使用性质为由拒赔。法院认为乘客开门行为属车辆使用过程,王某(化名)行为属顺风车未改变车辆性质,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
缪江云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这些案例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其处理方式也为类似案件的解决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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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江云律师
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泰州执业15年
擅长: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
律师简介
缪江云,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现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致力于侵权类、保险类及劳动争议类纠纷方面案件的理论研究,办理了数百起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类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有着深厚的专业素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曾先后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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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编号:NO.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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