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律师是
江苏联盛(
泰州)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执业15年来,办理了数百起
交通事故、
工伤、保险、
劳动争议类及其他
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经验丰富。下面为大家介绍他经办的几个典型案例,尤其重点剖析建筑工地吊装事故致人受伤的责任认定与赔偿案例。
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2024年1月22日,张某(化名)驾驶二轮电动车与方某(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化名)受伤严重,经鉴定构成一级残疾。交警认定张某(化名)负主要责任,方某(化名)负次要责任。被告保险
公司对张某(化名)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在规定时间申请重新鉴定和提交反驳证据。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化名)70余万元,超出
交强险部分损失由方某(化名)承担40%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20000元。此案例在
司法鉴定意见采纳、责任比例确定等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规范指引。
二、建筑工地吊装事故致人受伤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XX建筑公司厂区配合吊装墙板作业时,被移动的墙板挤压受伤。吊装操作员王某(化名)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操作电动单梁起重机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墙板向张某(化名)方向移动,张某(化名)被挤压至身后墙板,造成胸腰腹部外伤。张某(化名)经诊断为腰椎横突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共发生医疗费3,651.67元,鉴定费3,400元。
(二)争议焦点
1.原告人身损害与王某(化名)的操作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原告受损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三)法院认定与裁判理由
1.因果关系认定:法院经现场勘查及双方陈述确认,王某(化名)遥控操作起重机使墙板向张某(化名)方向移动,导致张某(化名)受伤,且原告的伤情与本次外伤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王某(化名)操作起重机移动墙板的行为与原告受伤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过错责任认定:张某(化名)作为有经验的老员工,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化名)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且未接受专业培训,对操作不当负主要责任;王某(化名)是XX劳务公司员工,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应承担
侵权责任;XX建筑公司将吊装劳务外包给XX劳务公司,该劳务外包工作无
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具备特定资质,故XX建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张某(化名)承担30%责任,XX劳务公司承担70%责任。
(四)法律分析
此案例涉及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操作安全责任认定问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XX劳务公司未对王某(化名)进行起重机操作培训,存在管理过失;劳动者也应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张某(化名)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的吊装劳务外包工作无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特定资质,XX建筑公司不承担过错责任。
(五)案例启示
建筑企业应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严格审查操作人员资质,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劳动者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务外包需明确安全责任,避免责任不清导致纠纷;司法裁判应合理划分责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过度加重用人单位责任。
三、个体工商户
工伤赔偿案例
2024年5月10日,张某(化名)在某家具店工作时锯伤左手手指,被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十级伤残。该家具店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其与于某(化名)系夫妻关系,张某(化名)工资由于某(化名)结算支付。家具店未为张某(化名)缴纳工伤保险,张某(化名)起诉要求赔偿。法院认定该家具店系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共同经营,张某(化名)受伤前月均工资为6,133元,以此计算工伤待遇,最终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总额为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由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
四、顺风车保险责任纠纷案例
2023年11月16日,王某(化名)驾驶车辆搭载乘客张某(化名),张某(化名)开门致曹某死亡。交警认定王某(化名)与张某(化名)各负同等责任。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以乘客开门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王某(化名)从事顺风车构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赔。法院认为乘客开车门行为系车辆使用过程的一部分,王某(化名)的顺风车行为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付。此案例对规范共享出行、保障受害人权益具有积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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