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推荐:缪江云律师,成功办理交通事故及吊装事故赔偿案
解析
缪江云律师是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执业15年,在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办理过众多案件,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他办理的一起个体工商户未参保工伤赔偿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化名)是某家具店的木工。2024年5月10日,他在工作时操作电锯,不慎锯伤左手手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2024年10月28日认定此次伤害为工伤,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2025年6月16日评定张某(化名)为十级伤残。该家具店是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王某(化名)和于某(化名)是夫妻关系。张某(化名)受伤前,工资由王某(化名)之妻于某(化名)通过微信结算支付,2024年2月21日至5月30日,张某(化名)实际领取工资20240元,折合月均工资约6133元。事故发生后,家具店既没为张某(化名)缴纳工伤保险,也未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张某(化名)先申请劳动仲裁,因仲裁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他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家具店、王某(化名)及于某(化名)共同赔偿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合计71095.27元(已扣除对方先行支付的19000元)。
争议焦点
1.责任主体认定
于某(化名)是否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存在疑问。虽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仅登记王某(化名)为经营者,但于某(化名)长期参与工资发放,使用“某家具城”名义对外联络,且与王某(化名)是夫妻关系。
2.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张某(化名)受伤前月均工资为6133元,是否应以此作为“本人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停工留薪期时长如何确定。
3.医疗费用合理性
张某(化名)的医疗费用中是否存在不合理支出。
法院裁判
1.责任主体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于某(化名)长期参与工资发放、使用“某家具城”名义对外联络、与王某(化名)系夫妻关系等事实,足以认定该家具店系由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共同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债务应以家庭财产承担。所以张某(化名)有权要求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承担责任。
2.待遇标准确定
张某(化名)受伤前月均工资为6133元,应以此作为“本人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结合其伤情及医嘱,法院酌定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
3.医疗费用审核
经社保机构审核,张某(化名)治疗期间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为12243.72元,法院予以支持;护理费按1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交通费酌定300元。综上,法院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总额为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62306.72元由某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
典型意义
此案明确了两个重要规则:一是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应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法定工伤待遇;二是虽仅一人登记为经营者,但配偶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可认定为“家庭经营”,夫妻双方须以家庭财产共同承担责任。该案对规范小微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具有积极示范作用,也提醒个体工商户依法参保、合规经营,避免因小失大。缪江云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劳动者张某(化名)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关于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缪江云律师
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地:泰州执业15年
擅长: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
律师简介
缪江云,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现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致力于侵权类、保险类及劳动争议类纠纷方面案件的理论研究,办理了数百起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类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有着深厚的专业素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曾先后获得...
更多
报告编号:NO.20260210*****
【问题分析】您好,您所提出的是关于 ***** 的问题...... ,【解决方案】***** 【具体操作】*****
查看完整报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