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律师,是
江苏联盛(
泰州)
律师事务所的一名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已执业15年,擅长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侵权、保险理赔等领域,办理过数百起相关案件,拥有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曾获得“十佳优秀公益律师”“江苏省
劳动法专业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
代理张某(化名)交通事故案,维护受害人权益
事故详情与责任认定
2024年1月22日9时40分许,原告张某(化名)驾驶“台铃”牌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泰州市医药
高新区鼓楼路与健康大道交叉路口时,与被告方某(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化名)受伤。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医药高新区大队认定,原告张某(化名)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方某(化名)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伤情鉴定与治疗情况
张某(化名)因事故造成多处严重损伤,包括骨盆骨折、失血性休克、肝挫伤、右肾挫伤、心脏停搏复苏成功、缺氧缺血性脑病、呼吸衰竭、癫痫等。经多次住院治疗,累计住院223天,伤情经某某
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人体损伤一级残疾,遗留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鉴定意见还建议误工、护理、营养期限从受伤之日至定残前一日为宜,定残后需完全护理依赖。
争议焦点与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关于司法鉴定意见的采纳问题。被告某某保险
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在法院指定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交反驳证据。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纳了鉴定意见。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认超出
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被告方某(化名)承担40%的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法院综合考虑事故过错、伤情及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酌情确认20000元,而非原告主张的50000元。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化名)损失70余万元。
案例评析与启示
从本案来看,司法鉴定意见的采纳有明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建议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避免单方委托导致的鉴定意见不被采纳。责任比例的确定也并非简单按照事故认定书的主次责任比例,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充分举证,证明自身过错程度,以争取合理责任比例。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需综合考虑事故过错、伤情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其他典型案例
建筑工地吊装事故案
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建筑工地配合吊装墙板作业时被移动的墙板挤压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法院经审理认定,吊装操作员王某(化名)在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的情况下违规操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原告张某(化名)作为有经验的工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最终判决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向原告张某(化名)赔偿各项损失十万余元。
个体工商户工伤赔偿案
原告张某(化名)在某家具店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
工伤并评定为十级伤残。该家具店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其与于某(化名)系夫妻关系,且于某(化名)参与工资发放等经营管理。法院认定该家具店系由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共同经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化名)有权要求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承担责任。法院最终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总额为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62,306.72元由某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
顺风车交通事故案
2023年11月16日,王某(化名)驾驶车辆搭载乘客张某(化名),张某(化名)开门与曹某发生碰撞,致曹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王某(化名)与乘客张某(化名)各负事故同等责任。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乘客开车门致人损害是否属于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以及驾驶员接顺风单是否构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触发免责条款。法院经审理认为,乘客开车门行为属于车辆使用过程,应纳入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王某(化名)的顺风车行为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保险公司不得免责。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承担,
诉讼费、保全费由侵权人王某(化名)、张某(化名)按责分担。
缪江云律师在这些案件中,凭借其专业的
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权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规范指引,促进了各类纠纷的公正高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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