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律师是
江苏联盛(
泰州)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中共党员,并且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执业15年来,办理了数百起
交通事故、
工伤、保险、
劳动争议类及其他
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以下为大家讲述缪江云律师经办的案例3。
工伤事故:个体工商户员工受伤索赔难
2024年5月10日,在泰州某家具店工作的木工张某(化名)在操作电锯时左手手指不幸被锯伤。经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此次事故属于工伤。2025年6月16日,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张某(化名)为十级伤残。该家具店是一家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而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是夫妻关系。张某(化名)工作期间的工资由王某(化名)的妻子于某(化名)通过微信结算支付。事故发生后,家具店既未给张某(化名)缴纳工伤保险,也没有依法支付相关的工伤待遇。于是,张某(化名)申请
劳动仲裁,因
仲裁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张某(化名)依法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家具店、王某(化名)及于某(化名)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合计71,095.27元(已扣除对方先行支付的19,000元)。
三大争议:责任主体与赔偿标准存疑
本案存在三个主要的争议焦点。一是于某(化名)是否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
工伤赔偿责任;二是工伤待遇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三是医疗费用中是否存在不合理支出。家具店一方认为,
营业执照上仅登记王某(化名)为经营者,于某(化名)不应承担责任。而对于工伤待遇计算标准,双方也各执一词。同时,医疗费用的合理性也是争议的关键。
法院判决:夫妻共同经营担责明确
缪江云律师在庭审中,从多方面进行了有理有据的辩论。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仅登记王某(化名)为经营者,但结合于某(化名)长期参与工资发放、使用“某家具城”名义对外联络、与王某(化名)系夫妻关系等事实,能够认定该家具店系由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共同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债务应以家庭财产承担。所以,张某(化名)有权要求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承担责任。对于待遇标准,法院以张某(化名)受伤前月均工资6,133元作为“本人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并结合其伤情及医嘱,酌定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关于医疗费用,经
社保机构审核,张某(化名)治疗期间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为12,243.72元,法院予以支持;护理费按1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交通费酌定300元。最终,法院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总额为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62,306.72元由某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
缪江云律师凭借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出色的辩论能力,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这起案例也为规范
小微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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