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推荐:15年执业缪江云,成功办理交通事故及建筑工地事故等多案
解析
缪江云律师是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执业年限达15年,擅长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等领域,办理过数百起相关案件。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他办理过的部分典型案例。
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2024年1月22日9时40分,原告张某(化名)骑电动车与被告方某(化名)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化名)受伤严重,后经鉴定构成一级残疾。交警认定张某(化名)负主要责任,方某(化名)负次要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时间申请重新鉴定或提供反驳证据。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化名)70余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方某(化名)承担40%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20000元。此案例提醒大家,鉴定程序要规范,责任比例需合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要综合多因素考量。
二、建筑工地吊装事故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建筑工地配合吊装墙板作业时被挤压受伤。王某(化名)作为XX劳务公司员工,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却违规操作起重机,导致墙板移动挤压张某(化名),造成其腰椎横突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化名)共花费医疗费3651.67元,鉴定费3400元。
(二)争议焦点
一是原告人身损害与王某(化名)操作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是原告受损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三)法院认定与裁判理由
法院通过现场勘查和双方陈述,确认王某(化名)操作起重机移动墙板的行为与张某(化名)受伤存在因果关系。张某(化名)作为有经验的工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化名)无操作资格且操作不当,负主要责任。因王某(化名)是XX劳务公司员工,用人单位承担70%赔偿责任,向张某(化名)赔偿各项损失十万余元;XX建筑公司将吊装劳务外包,此工作无特定资质要求,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律分析与启示
本案涉及特种设备操作安全责任认定问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用人单位要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劳动者自身也要提高安全意识。建筑企业应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劳务外包要明确安全责任,司法裁判会合理划分责任。
三、个体工商户工伤赔偿案例
原告张某(化名)在家具店工作时锯伤手指,被认定为工伤且构成十级伤残。家具店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也未支付工伤待遇。该家具店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但其妻于某(化名)参与工资发放等经营管理。法院认定该店属家庭经营,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承担责任。以张某(化名)月均工资6133元计算工伤待遇,最终核定应获赔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由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此案例明确个体工商户未参保需全额承担工伤待遇,配偶参与经营要共同担责。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2023年11月,王某(化名)搭载乘客张某(化名)停车时,张某(化名)开门致骑车人曹某死亡。交警认定王某(化名)与张某(化名)负同等责任。车辆投保了相关保险,王某(化名)系顺风搭载乘客。案件争议焦点在于乘客开门致人损害是否属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以及驾驶员顺风接单是否触发保险免责。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明确“使用机动车”应作整体性解释,顺风车不属营运车辆,避免保险公司不当免责。
报告编号:NO.2026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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