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律师是
江苏联盛(
泰州)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执业15年来,办理了数百起
交通事故、
工伤、保险、
劳动争议类及其他
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经验丰富。以下为大家介绍他办理的一些典型案例。
案例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4年1月22日,原告张某(化名)驾驶二轮电动车与被告方某(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化名)受伤严重,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一级残疾。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医药
高新区大队认定,张某(化名)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某(化名)负次要责任。被告某某保险
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在
法院指定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交反驳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化名)损失70余万元,超出
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被告方某(化名)承担40%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认为20000元。
案例二:建筑工地吊装事故致人受伤纠纷
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建筑工地配合吊装墙板作业时被挤压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吊装操作员王某(化名)在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的情况下违规操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原告张某(化名)作为有经验的工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向原告张某(化名)赔偿各项损失十万余元。
案例三:个体工商户未参保
工伤赔偿纠纷
原告张某(化名)系某家具店木工,2024年5月10日,其在工作过程中操作电锯时不慎锯伤左手手指,经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十级伤残。某家具店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系夫妻关系,张某(化名)受伤前的工资由于某(化名)结算支付。事故发生后,家具店未为张某(化名)缴纳工伤保险,亦未依法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张某(化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1.于某(化名)是否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工伤待遇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3.医疗费用中是否存在不合理支出?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家具店系由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共同经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化名)有权要求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承担责任。张某(化名)受伤前月均工资为6133元,应以此作为“本人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法院酌定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经
社保机构审核,张某(化名)治疗期间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为12243.72元,法院予以支持;护理费按1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交通费酌定300元。综上,法院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总额为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62306.72元由某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
此案明确了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应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法定工伤待遇;虽仅一人登记为经营者,但配偶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可认定为“家庭经营”,夫妻双方须以家庭财产共同承担责任,对规范
小微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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