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是
江苏联盛(
泰州)
律师事务所的一名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现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执业年限达15年。他致力于
侵权类、保险类及
劳动争议类纠纷方面案件的理论研究,办理过数百起相关案件,拥有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获得过“十佳优秀公益律师”“江苏省
劳动法专业律师”“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
一、经典案例之张某(化名)
交通事故案
(一)案件详情
2024年1月22日9时40分,原告张某(化名)驾驶二轮电动车在泰州市医药
高新区鼓楼路与健康大道交叉路口,与被告方某(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两车受损,张某(化名)受伤。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医药高新区大队认定,张某(化名)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某(化名)负次要责任。张某(化名)因事故造成多处严重损伤,包括骨盆骨折、失血性休克等,经多次住院治疗,累计住院223天,伤情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一级残疾,遗留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二)争议焦点
1.
司法鉴定意见的采纳:被告某某保险
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在
法院指定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交反驳证据。
2.责任比例的确定:对于超出
交强险部分的损失赔偿责任比例存在争议。
3.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原告主张50000元,而在数额上存在分歧。
(三)法院判决
1.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化名)损失70余万元。
2.法院综合考虑事故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认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被告方某(化名)承担40%的赔偿责任,剩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3.法院综合考虑事故过错、伤情及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酌情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四)案例评析
1.司法鉴定意见的采纳: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指定期间提出,否则视为认可。法院采纳鉴定意见避免了诉讼拖延,保护了受害人合法权益。
2.责任比例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将次要责任比例酌情确定为40%,体现了公平合理。
3.完全护理依赖的认定: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及相关法律,合理确定原告定残后需完全护理依赖,并将护理期限确认为5年,避免了护理期限不合理。
(五)案例启示
1.鉴定程序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建议事故发生后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鉴定。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责任比例需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当事人应充分举证争取合理比例。
3.精神损害抚慰金需综合多因素确定,法院会酌情判定。
二、其他典型案例
(一)建筑工地吊装事故案
张某(化名)在建筑工地配合吊装作业时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定吊装操作员王某(化名)无操作资格,负主要责任,张某(化名)未尽注意义务,负次要责任,最终判决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此案提醒建筑企业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劳动者提高安全意识,劳务外包明确安全责任。
(二)个体工商户
工伤案
张某(化名)在家具店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法院认定家具店系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夫妻共同经营,应共同承担
工伤赔偿责任。明确了个体工商户未参保需全额承担工伤待遇,夫妻共同经营以家庭财产担责的规则。
(三)顺风车保险纠纷
乘客开门致曹某死亡,保险公司对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和顺风车是否触发免责条款存争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付,明确了“使用机动车”的解释和顺风车性质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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