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律师,是
江苏联盛(
泰州)
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同时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执业15年,擅长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等领域,办理过众多相关案件。下面为大家介绍缪江云律师办过的一起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工伤认定与赔偿诉求
原告张某(化名)是某家具店的木工。2024年5月10日,他在工作中操作电锯时不幸锯伤左手手指。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
工伤,并由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该家具店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是王某(化名),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为夫妻关系,张某(化名)工作期间的工资由王某(化名)之妻于某(化名)结算支付,月均工资约6133元。事故发生后,家具店既未为张某(化名)缴纳工伤保险,也未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张某(化名)申请
劳动仲裁无果后,向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家具店、王某(化名)及于某(化名)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合计71095.27元(已扣除对方先行支付的19000元)。
争议焦点:责任主体与待遇标准之争
责任主体的确定
于某(化名)是否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成为关键问题之一。虽然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仅登记王某(化名)为经营者,但于某(化名)长期参与工资发放、使用“某家具城”名义对外联络,且与王某(化名)是夫妻关系。
工伤待遇计算标准
张某(化名)受伤前月均工资的认定对工伤待遇计算标准起着决定性作用。同时,停工留薪期的确定也需要结合张某(化名)的伤情及医嘱进行综合考量,这直接关系到张某(化名)应获得的
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合理性
在医疗费用方面,张某(化名)治疗期间的费用是否合理,哪些费用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都需要进行严格审核和确认,以确保赔偿的公平合理。
法院裁判:明确责任与赔偿金额
责任主体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各项事实,足以认定该家具店系由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共同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债务应以家庭财产承担。所以,张某(化名)有权要求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承担责任。
待遇标准确定
法院以张某(化名)受伤前月均工资6133元作为“本人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结合其伤情及医嘱,酌定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这一判定充分考虑了张某(化名)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赔偿金额核定
对于医疗费用,经
社保机构审核,张某(化名)治疗期间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为12243.72元,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护理费按1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交通费酌定300元。最终,法院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总额为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62306.72元由某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
这起案例明确了两个重要规则: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应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法定工伤待遇;虽仅一人登记为经营者,但配偶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可认定为“家庭经营”,夫妻双方须以家庭财产共同承担责任。该案对规范
小微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具有积极示范作用,也提醒个体工商户要依法参保、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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