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律师是
江苏联盛(
泰州)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执业15年来,办理了数百起
交通事故、
工伤、保险、
劳动争议类及其他
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经验丰富。以下为大家介绍他办理过的典型案例。
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2024年1月22日,原告张某(化名)驾驶二轮电动车与被告方某(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化名)受伤严重。交警认定张某(化名)负主要责任,方某(化名)负次要责任。张某(化名)多处严重损伤,经鉴定构成一级残疾。被告保险
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在指定时间申请重新鉴定和提交反驳证据。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化名)70余万元,超出
交强险部分损失由方某(化名)承担40%,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20000元。此案例在
司法鉴定意见采纳、责任比例确定等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规范指引。
二、建筑工地吊装事故案例
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建筑工地配合吊装墙板作业时被挤压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吊装操作员王某(化名)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违规操作,负主要责任;张某(化名)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向张某(化名)赔偿各项损失十万余元。该案例明确了特种设备操作安全责任认定和各方责任划分,对
建筑行业安全管理有警示意义。
三、个体工商户
工伤赔偿案例
原告张某(化名)系某家具店木工,2024年5月10日工作时锯伤左手手指,被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十级伤残。该家具店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其与于某(化名)系夫妻关系,张某(化名)工资由于某(化名)结算支付。家具店未为张某(化名)缴纳工伤保险,也未支付工伤待遇。张某(化名)起诉要求家具店、王某(化名)及于某(化名)共同赔偿71095.27元。
争议焦点
1.于某(化名)是否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工伤待遇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3.医疗费用中是否存在不合理支出。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
营业执照仅登记王某(化名)为经营者,但于某(化名)长期参与工资发放等,可认定家具店由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共同经营,依据相关法律,张某(化名)有权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责任。张某(化名)受伤前月均工资为6133元,以此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酌定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经
社保机构审核,支持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12243.72元,护理费按1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交通费酌定300元。最终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总额为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62306.72元由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
此案例明确了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任承担,以及配偶实际参与经营时“家庭经营”的认定规则,对规范
小微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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