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律师是
江苏联盛(
泰州)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执业15年来,办理了数百起
交通事故、
工伤、保险、
劳动争议类及其他
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有着深厚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下为大家介绍他办理过的典型案例。
建筑工地吊装事故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XX建筑
公司厂区从事墙板打磨工作,与XX劳务公司员工王某(化名)配合吊装墙板作业。王某(化名)用手持遥控器操作电动单梁起重机,张某(化名)辅助确定墙板放置点。作业时,因王某(化名)操作不当,墙板向张某(化名)移动,将其挤压至身后墙板,造成胸腰腹部外伤。张某(化名)当天被送医,诊断为腰椎横突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共产生医疗费3,651.67元,鉴定费3,400元。
争议焦点
1.原告人身损害与王某(化名)操作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原告受损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
法院认定与裁判理由
因果关系认定
法院现场勘查和双方陈述表明,事发时张某(化名)与王某(化名)对角配合操作,王某(化名)遥控使墙板向张某(化名)移动致其受伤。医疗诊断和
司法鉴定显示,原告伤情与本次外伤有因果关系,所以王某(化名)操作行为与原告受伤后果存在因果联系。
过错责任认定
张某(化名)的过错:张某(化名)是有经验且接受过安全培训的老员工,对手扶墙板且设备运行速度为20米/分钟的情况,应及时避让或保护,但其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
王某(化名)的过错:王某(化名)操作的电动单梁起重机为特种设备,他无操作资格且未接受专业培训,操作时未注意墙板位置和原告状态,导致原告受伤,负主要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王某(化名)是XX劳务公司员工,其履职造成原告受伤,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向原告张某(化名)赔偿各项损失十万余元。
XX建筑公司的责任:XX建筑公司将吊装劳务外包给XX劳务公司,此劳务外包无特定资质强制要求,XX建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启示
建筑企业:应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严格审查操作人员资质,确保其持证上岗,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劳动者:要提高安全意识,在危险作业环境中时刻保持警惕,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避免疏忽导致事故。
劳务外包:签订劳务外包合同时,明确约定安全责任归属,避免责任不清引发纠纷。
司法裁判:法院认定责任应综合考虑各方过错程度,合理划分责任比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过度加重用人单位责任。
其他案件回顾
缪江云律师还办理过其他类型的案件。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张某(化名)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鉴定构成一级残疾。法院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70余万元,同时在司法鉴定意见采纳、责任比例确定等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规范指引。还有个体工商户未参保案件,明确了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需全额承担法定工伤待遇,配偶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应认定为“家庭经营”,夫妻双方以家庭财产共同承担责任。另外,在乘客开门致人死亡的顺风车保险纠纷案件中,厘清了“使用机动车”的解释和顺风车性质认定规则,避免保险公司不当扩大免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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