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律师是
江苏联盛(
泰州)
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执业15年来,办理了数百起
交通事故、
工伤、保险、
劳动争议类及其他
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经验丰富。下面为大家介绍他办理的几个典型案例,尤其重点剖析建筑工地吊装事故致人受伤的责任认定与赔偿案例。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2024年1月22日,张某(化名)驾驶二轮电动车与方某(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化名)受伤严重,经鉴定构成一级残疾。交警认定张某(化名)负主要责任,方某(化名)负次要责任。被告保险
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在规定时间申请重新鉴定和提交反驳证据。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化名)70余万元,超出
交强险部分损失由方某(化名)承担40%,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为20000元。此案例在
司法鉴定意见采纳、责任比例确定等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规范指引。
二、建筑工地吊装事故致人受伤案例
(一)案例摘要
这是一起建筑工地作业中因吊装设备操作不当导致工人受伤的纠纷。原告张某(化名)在配合吊装墙板作业时被挤压受伤,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定吊装操作员王某(化名)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违规操作,负主要责任;张某(化名)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最终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向张某(化名)赔偿十万余元。
(二)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XX建筑公司厂区工作,与王某(化名)配合吊装墙板。王某(化名)操作电动单梁起重机时因操作不当,致使墙板挤压张某(化名),造成其胸腰腹部外伤。张某(化名)被诊断为腰椎横突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张某(化名)共花费医疗费3651.67元,鉴定费3400元。
(三)争议焦点
1.因果关系:法院经勘查和双方陈述确认,王某(化名)操作起重机使墙板移动导致张某(化名)受伤,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2.过错责任:张某(化名)作为有经验的工人,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化名)无操作资格且操作不当,负主要责任;XX劳务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承担70%的赔偿责任;XX建筑公司因劳务外包工作无特定资质要求,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律分析与启示
此案例涉及特种设备操作安全责任认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XX劳务公司未对王某(化名)进行培训存在管理过失。劳动者也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张某(化名)未及时避让承担了次要责任。劳务外包应明确安全责任,避免纠纷。建筑企业应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劳动者要提高安全意识,司法裁判会合理划分责任。
三、个体工商户
工伤赔偿案例
张某(化名)在某家具店工作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构成十级伤残。家具店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张某(化名)起诉要求赔偿。法院认定该家具店由王某(化名)和于某(化名)共同经营,夫妻共同承担责任。最终张某(化名)获赔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由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
四、顺风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
2023年11月,王某(化名)搭载乘客张某(化名)时,张某(化名)开门致曹某死亡。交警认定王某(化名)与张某(化名)同等责任。车辆投保了保险,保险公司与原告就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和顺风车是否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产生争议。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
侵权人分担
诉讼费和保全费。此案例明确了“使用机动车”的解释和顺风车性质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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